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1.
發文日期:112.03.06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及第 119  條規定核處之
妥適性,應視當事人有無第 119  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以及受
益人對該授益行政處分之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而
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經主管機關調查後予以審認
2.
發文日期:111.10.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
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
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
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
3.
發文日期:110.03.10
要  旨:
有關 5  家貨櫃集散站經營者申請撤銷處分並退還罰鍰之法律適用疑義乙
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9.09.30
要  旨: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
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
滅時效之規定
5.
發文日期:109.01.31
要  旨: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已明定其救濟規定
。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判決,應尊重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
致破壞判決之既判力。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規定關於再審聲請之相關事項
,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6.
發文日期:108.10.2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參照,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又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除有該條
但書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
7.
發文日期:108.05.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49、50  條規定參照,土地
徵收撤銷及廢止程序及要件,土地徵收條例已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
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適用;又人民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廢止徵
收,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主管機關自應遵循相關法定程序辦
理,以落實徵收正當程序要求
8.
發文日期:108.04.1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
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
;又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
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
成時所呈現的證據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
可責性無關
9.
發文日期:108.03.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
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
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10.
發文日期:108.03.25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
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
決之既判力;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該規定裁量
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11.
發文日期:108.02.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所定職權撤銷,顯非屬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
規定所稱「救濟程序」,另行政處分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
,原規制效力如已了結而消滅,處分機關已無從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職權撤銷該處分,自不生再另為合法裁處問題
12.
發文日期:107.10.12
要  旨: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
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
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13.
發文日期:107.09.0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
,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
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
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
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14.
發文日期:107.08.2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
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
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
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
似無不可
15.
發文日期:107.07.27
要  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
說明
16.
發文日期:106.10.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轉換,乃指將違法行政處分
轉變為另一合法行政處分而言,又轉換之法理基礎,在於使違法行政處分
所包含之合法部分,繼續維持效力,以確保行政處分合法部分實效與安定
,避免行政處分遭受撤銷而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必須另作成行政處分
17.
發文日期:106.09.1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
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
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
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
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
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18.
發文日期:105.08.31
要  旨:
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或第 128  條規定撤銷原處分,因事涉具體個案,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
責自行判斷卓處
19.
發文日期:105.05.04
要  旨:
戶政機關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註記「伴侶關係」,因並未涉公共利益或
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故縱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
依據,亦難謂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惟其自行創設個人記事內容,有無違反
戶籍法相關規定或法律優越原則,宜由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審認
20.
發文日期:105.04.25
要  旨: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
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
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原
違法行政處分
21.
發文日期:105.03.03
要  旨:
撤銷回職復薪令如包含給付薪資處分,主管機關是否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
求受處分人返還薪資之不當得利,宜由機關本諸權責裁量是否類推適用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後,不予追還原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22.
發文日期:104.11.19
要  旨: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
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
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23.
發文日期:104.11.11
要  旨: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
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
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
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
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24.
發文日期:104.10.29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與當事人利益影響
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故機關人員
支領資訊專業加給若屬違法行政處分,其撤銷及另定失其效力日期,涉及
個案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律規定及前述說明自行核處
25.
發文日期:104.09.22
要  旨:
各機關就機關公務人員任用案及嗣後經銓敘部審定案,皆屬構成行政處分
且改變公務員身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又通說認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參
與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須依法規及個案情節判定,因此前述二案宜請銓
敘部先針對相關法規適用過程,釐清其與人事任用機關間權限、程序、處
分等性質,審認銓敘審定案有無受人事任用案拘束
26.
發文日期:104.09.04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既係行政處分已具形式確
定力,在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前,仍屬有效不生返還
問題,是否撤銷應審酌撤銷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及具體個案情形為裁量
27.
發文日期:104.08.28
要  旨:
依法律規定訂定法規命令應會同其他機關公告而未會同,公告程序難謂無
瑕疵,其未會同公告之法律效果,宜由法規主管機關審認,另會同公告方
式及函文格式規定,宜參照行政院訂定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管理手冊規範
28.
發文日期:104.07.17
要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
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
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
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
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即有該規定適用
29.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
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
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
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
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
,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30.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
,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
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
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
」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31.
發文日期:103.12.22
要  旨:
收養關係成立於 96 年 5  月 23 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應
從收養者之姓
32.
發文日期:103.06.1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117、12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51 條等規定參照
,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自
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對於應辦理撤銷或廢止
徵收要件,另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如非屬土地徵收條例規範對象
或未予規定情形,始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餘地;另信賴保護原
則亦須符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
33.
發文日期:103.04.22
要  旨:
民法 1063、106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本國
夫妻以自身精子、卵子形成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子宮內孕育分娩生子,
依我國民法以分娩者為母原則,該子女與提供卵子之妻,仍無法視為婚生
子女;另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除有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
由行政機關裁量
34.
發文日期:103.04.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
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
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
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
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35.
發文日期:103.02.2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學位授予法第 7-2  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
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審酌認為該規則「應予開除學籍」情
形乃「畢業資格」或「授予學位條件」消極要件,則學校作成授予學位行
政處分時,即應就學生有無該情形為事實認定,以符合行政處分實質上合
法要求,因此如學生隱匿「應予開除學籍」情形,致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有
認定事實瑕疵,學校即得本於職權,依上述規定,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
政處分,並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
36.
發文日期:103.01.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7、50 條規定參照,直轄市、
縣(市)政府在撤銷或廢止徵收作業中,似係立於徵收作業之執行機關,
故僅得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而非徵收關係權利義務主體,其對中央主管
機關應無公法上請求權,又事涉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立法
意旨,主管機關宜本於權責審認
37.
發文日期:102.11.27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
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
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38.
發文日期:102.10.0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原給
付係依據行政處分作成,於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經撤銷、廢止時,始
得就基於該行政處分所為給付,主張返還請求權,又其返還方式,得否由
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
,惟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見解,司法實務尚有仁智之見,學者意見亦未
臻一致,至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39.
發文日期:102.08.23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13、216 條規定參照,倘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
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見解有違誤時,機關重為處分或決定時,即
應受行政法院判決所示法律見解拘束;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
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職權撤
銷,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
處分
40.
發文日期:102.08.2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參照,依司法實務見解,該條所謂「顯然錯誤
」者,係指行政處分所記載的事項,顯非行政機關所欲規制者,或行政處
分漏載行政機關所欲規制之事項。另所謂「顯然」者,係指相當明顯而言
,其通常可從行政處分之外觀上或從所記載事項之前後脈絡明顯看出。故
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
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41.
發文日期:102.07.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係屬
普通法之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該特別規定
42.
發文日期:102.07.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
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
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
間較該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
,適用該項 5  年時效期間
43.
發文日期:102.05.31
要  旨: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
記乙案」之意見
44.
發文日期:102.04.18
要  旨:
訴願法第 9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11
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
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
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45.
發文日期:102.03.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7  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依上
述規定,職權撤銷原違法授益處分,同時表示原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
力,該機關欲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規定,請返還原所受領金額,其請求方式
,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多數見解認為可以「直接作成下命
處分命其返還」
46.
發文日期:102.01.0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4、117  條等規定參照,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人於
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所有權,主管機關仍予核准,既認有認定事實錯誤情
形,則該行政處分係欠缺實質合法要件而作成,非屬程序瑕疵,應就該違
法部分予以徹銷
47.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等規定,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係指就具
體個案行政處分知悉具有撤銷原因,又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無論何
者知有撤銷原因,即分別起算撤銷權期間
48.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乙案」之說明
49.
發文日期:101.10.2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
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
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
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
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50.
發文日期:101.10.1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須有信
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有無該原則適用,因涉及授予利益行
政處分存在及其他有關事實認定,宜依具體個案情節審認
51.
發文日期:101.08.0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等規定參照,如核定資遣行政處分,確
係因年資計算錯誤而作成,應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仍得職權撤銷之
,惟仍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是否有違法情事本於職權審酌認定
52.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88 條及民法第 985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
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
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
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53.
發文日期:101.05.3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等規定參照,原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並告確定,
是否得依該條職權撤銷原處分,應視判決既判力所及範圍而定
54.
發文日期:101.04.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如為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事
件,且原罰鍰處分違反該條項刑事處罰優先規定,屬違法之行政處分,雖
已逾訴願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原罰鍰處分
55.
發文日期:100.11.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
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
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56.
發文日期:100.07.06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8  條規定,如核課所得稅之原行政處
分,既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予以維持,原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爭執,應依
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自無該等規定之適用
57.
發文日期:100.06.14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
政處分,惟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
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
58.
發文日期:100.03.01
要  旨: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
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
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
,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59.
發文日期:100.01.31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酒製造業者許可執照,基於維護交易安
全及秩序之公益目的,並維持法之安定性,得否依該法第 118  條但書規
定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並請業者繳納截至該失效日期前之許可年費、滯
納金及利息乙節,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宜由主關機審認之
60.
發文日期:100.01.04
要  旨: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撤銷徵收土地之行政處分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裁
量是否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及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撤銷原處
分與否之決定;至於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何時知悉行政處分存有阻卻
撤銷權發生之事由,與開始起算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無涉
61.
發文日期:099.11.08
要  旨:
按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待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為消滅,惟
登記處分若屬核發許可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則該公司登記處分
經撤銷後,其核發許可處分乃屬違法,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而非廢止其籌設許可
62.
發文日期:099.08.10
要  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
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
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
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
63.
發文日期:099.07.02
要  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使得公司之變更登記業經主管機關
撤銷,該核准登記處分按前開規定溯及失效,因該登記處分乃係財政部核
發許可執照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因此,該登記處分一經撤銷後,財
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
64.
發文日期:099.06.25
要  旨: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公告為行政法院撤銷後,既已無環境影響評
估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用,自應回歸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判斷有無不得撤
銷之情形,而此撤銷權之行使,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
「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之規定
65.
發文日期:099.06.21
要  旨:
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
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也是如此,至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之確定力
後,該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
66.
發文日期:099.06.18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誤將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徵收撤銷,然而該撤銷徵收之行
政處分屬違法行政處分,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除撤銷對公益
有重大危害,或已逾該法第 121  條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而不得撤銷外,
其餘是否撤銷,原則上仍應委請行政機關遵守一切限制裁量之
67.
發文日期:099.04.14
要  旨:
當事人因曾受公懲會決議休職一年,但服務機關於其復職時誤發其停職期
間之本俸,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之規定係屬違法之授益處分,因此
,應自撤銷該授益處分時起之 5  年內行使返還請求權,至於應自何時起
知有撤銷原因?係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則應建請相關機關自行釐清之
68.
發文日期:099.03.08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所許可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開發案,有未符合非都市土地
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重大瑕疵,因涉及事實認定、利益衡量與相關法規及
審議程序之適用問題,應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
酌之
69.
發文日期:099.01.26
要  旨:
關於交通部核定高速鐵路工程局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相關規定之適法疑義
70.
發文日期:099.01.21
要  旨:
關於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對於當事人申請進口酒品事件,當時因未查該酒品
為管制進口之大陸酒品,而核發輸入許可證並命其繳納公賣利益,該處分
係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主管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予以撤銷,至於
該處分一經撤銷溯及失效,已繳納之公賣利益即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應予
返還之
71.
發文日期:099.01.08
要  旨:
關於房屋使用執照及建築改良物登記之行政處分,為該寺廟登記行政處分
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先前行政處分嗣經撤銷,即屬自始有所不實,則
該寺廟之登記亦係違法行政處分,因此,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審酌是
否撤銷該寺廟之登記,又,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是否依其職權撤銷,有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則不得撤銷;而此撤銷權之
行使,也應遵守該法第 121  條期間之規定
72.
發文日期:098.11.16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撤銷權,係規定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並未設有絕對之最終期限,惟仍應於執
行時注意是否有該法條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
73.
發文日期:098.10.19
要  旨:
關於當事人於服務外島期間之地域加給核發處分如有違法之情事,該主管
機關得對於違法事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職權撤銷,惟是否撤銷,原則上
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
74.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75.
發文日期:093.04.26
要  旨: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76.
發文日期:091.10.08
要  旨:
有關事業使用偽造之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取得
經營許可執照,其撤銷營業許可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
77.
發文日期:090.04.09
要  旨:
關於都市計畫「人行步道」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通道使用,建照核發
法令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