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250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使得公司之變更登記業經主管機關
撤銷,該核准登記處分按前開規定溯及失效,因該登記處分乃係財政部核
發許可執照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因此,該登記處分一經撤銷後,財
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
主    旨:有關貴部依經濟部核准之公司登記核發許可執照,嗣後該核准登記經撤銷
          ,則核發許可執照處分應為撤銷或廢止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6  月 2  日台財庫字第 09903512030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7  條係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由
              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而「違法行政處分」之
              判斷時點,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基準,且「
              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成時所
              呈現的證據之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之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
              關之可責性無關(本部 95 年 2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40048234 號
              函及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判字第 53 號判決參照)。
          三、又按本法第 118  條前段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
              失其效力。」因行政處分成立時即具瑕疵,行政處分之撤銷,原則上
              溯及失效,使該行政處分自始失其效力。本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因偽造文書,其公司之變更登記業經經濟部撤銷,該核准登
              記處分按前開規定溯及失效。復因該登記處分乃係貴部核發許可執照
              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故該登記處分經撤銷後,  貴部核發許可
              執照之處分亦屬「自始違法」,從而,應適用本法第 117  條違法行
              政處分撤銷之規定(本部 99 年 1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80036785 
              號函參照)。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