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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8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須有信
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有無該原則適用,因涉及授予利益行
政處分存在及其他有關事實認定,宜依具體個案情節審認
主    旨:有關○○○○反共聯合會於 69 年 12 月 31 日以後興建完成軍眷住宅,
          納入國軍老舊眷村辦理改建涉及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8  月 24 日國政眷服字第 1010011807 號函。
          二、按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1 、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
              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
              或裁量性行政規則);2 、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
              表現行為,換言之,表現行為應與信賴基礎間有因果關係;3 、信賴
              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
              情形。前經本部 101  年 8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100591300  號函
              復貴部在案,仍請參照。關於本件所詢「慈仁八村」等未辦理或刻正
              辦理改遷建作業之未搬遷眷戶,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信賴
              保護原則之適用乙節,因涉及是否有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存在及其他
              有關事實之認定,仍宜由貴部依具體個案情節,參諸前揭說明,本於
              職權審認之。
          三、檢附本部上開函、本部 99 年 11 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99049530 號
              函;相關信賴保護之函釋,併請至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
              mojlaw.moj.gov.tw) 點閱。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