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290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主    旨:有關「桃園縣非都市土地 (大溪鎮三層、內柵、田心子、新溪洲、舊溪洲
          等地區土地) 全部回復為原風景區編定案」,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
          ,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 (風景區) 及用地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七月九日營署綜字第○九三○○四四○八二一號函
              辦理。
          二、桃園縣府依  貴部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台 (八九) 內中地字第八九七
              九九五五號函辦理使用分區由風景區調整為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
              及山坡地保育區等公告,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一般處分,屬事實認定問題,請先予釐清,以下意見以來函所述桃園
              縣政府所為之上開公告係行政處分為前提,合先敘明。
          三、本件依來函資料所示,桃園縣政府建議撤銷原風景區之編定重新調整
              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山坡地保育區等經  貴部核備後,交由
              桃園縣政府依法公告,桃園縣大溪鎮民於公告期間提出陳情,是否影
              響  貴部原使用編定之核備及桃園縣政府公告程序之效力,應先予釐
              清。
          四、按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已生效之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
              則係對已生效合法處分而言,行政程序法第一日十七條至第一百二十
              六條定有明文。所詢桃園縣政府漏未徵詢大溪鎮長意見,是否構成撤
              銷原處分之要件一節,宜由  貴部本於權責參酌徵詢意見程序規定之
              旨意及未踐行該程序之效果如何,自行審認之。另有關已撤銷風景區
              土地得否回復為風景區之劃定,事涉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應由  
              貴部參酌首揭法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34 期 22-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