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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9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參照,依司法實務見解,該條所謂「顯然錯誤
」者,係指行政處分所記載的事項,顯非行政機關所欲規制者,或行政處
分漏載行政機關所欲規制之事項。另所謂「顯然」者,係指相當明顯而言
,其通常可從行政處分之外觀上或從所記載事項之前後脈絡明顯看出。故
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
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8  月 7  日中商字第 1020018950 號函。
          二、按「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
              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依司法實務之見解,該條項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行政處分所
              記載的事項,顯非行政機關所欲規制者,或行政處分漏載行政機關所
              欲規制之事項。另所謂『顯然』者,係指相當明顯而言,其通常可從
              行政處分之外觀上或從所記載事項之前後脈絡明顯看出。」(最高行
              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1372 號判決參照)是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
              須該錯誤乃顯然之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該
              等錯誤始可更正之(本部 101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0006049
              60  號函及 97 年 9  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70030961 號函意旨參照
              )。又行政機關在意思形成之過程中,對相對人、事實及應適用法規
              等影響決定內容之事項,有不正確之認識,因而產生之錯誤,雖表現
              於行政處分之外觀,並非得隨時更正之顯然錯誤,應依一般規定撤銷
              後另為處分(陳敏,行政法總論,100 年 9  月 7  版,第 377  頁
              參照)。
          三、準此,本件申請人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部分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
              貴局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經貴局審定確認無誤後,核發完成證明,
              嗣申請人發現其實收資本額有誤算之情形,此係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
              誤,且此所謂「申請人之誤算」倘已足致行政機關對於「實收資本額
              」此項事實之正確性產生錯誤,進而就該項事實予以核定並發給完成
              證明,此種情形已影響該處分之效力,非屬前開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規定「顯然錯誤」之情形,此可能屬行政機關就行政處
              分作成所認定之事實有誤,而為違法之行政處分(陳敏,前揭書,第
              374 頁、林錫堯,行政法論,2006  年版,第 281  頁參照);至於
              違法之行政處分是否撤銷,行政機關自得依職權裁量之(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參照)。
正    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