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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499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交通部核定高速鐵路工程局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相關規定之適法疑義
主    旨:貴部核定「台灣高速鐵路里程 TK81+623  TK81+707 東側邊坡改善工程水
          土保持計畫」,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1 月 20 日交路(一)字第 098001085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及第 7  款分別規定:「行政處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
              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就事件全然欠
              缺行政管轄權限。基於行政機關體制之複雜性及管轄權錯誤識別之困
              難性,及其立法意旨,為確保行政機能有效運作,維護法之安定性並
              保障人民之信賴,當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同條第 7  款所規定重
              大而明顯之程度,諸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而言。至所謂
              重大明顯瑕疵,則指該瑕疵為任何人一望即知者;故而,行政處分如
              係由上開第 6  款所定情形以外之其他無管轄權之行政機關作成,因
              而違法,若該瑕疵並非任何人所一望即知,即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稱有重大明顯瑕疵之無效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76 號及 95 年判字第 1441 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所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90  年 11 月 8  
              日公告主旨載為:「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交通部審查核可及監
              督實施『高速鐵路』水土保持計畫工作」,其委託事項為:「交通部
              高速鐵路工程局於山坡地開發、經營或使用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
              監督管理事項」。嗣農委會 98 年 8  月 10 日函說明,上開公告委
              託貴部有審核權限之事項,限於以高速鐵路工程局為水土保持義務人
              ,如水土保持義務人為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則非權限委託範疇
              。惟本件委託範圍為何,尚應參酌委託時相關會議紀錄(如農委會 9
              0 年 8  月 24 日會議紀錄)、資料及法規而定。是以,  貴部對於
              旨揭高速鐵路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權限,稽諸農委會函示雖以水土保
              持義務人為高速鐵路工程局而認貴部無管轄權,惟貴部上述管轄權瑕
              疵尚非任何人所一望即知,應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及
              第 7  款所定之無效行政處分。至違法行政處分得依本法第 117  條
              規定職權撤銷之,惟是否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