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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13.02.07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持有股票得否轉換之疑義,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有
「股份交換」之情形,仍須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
定
2.
發文日期:112.11.0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係規範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式
,除保值外得為適當投資,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惟仍須秉持安全可
靠原則為之,避免承擔投資風險而影響財產運用,俾維持財團法人辦理各
項公益事業之財力
3.
發文日期:112.08.10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認購合作社社股,約定放棄股息及結餘分配金,涉及財團法
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疑義,該法人之行為屬何種性質似有未明
,宜探究該法人之真意,係單純捐贈抑或係雙方以捐贈之行為,隱藏投資
行為等情。應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依相關法規本於職權予以審認卓處
4.
發文日期:112.03.06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依第 2  項後段規
定處行為人借貸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之規定,係因財團法人具有
公益性,對於違反該規定之行為人所處之罰鍰需達到嚇阻的目的,故應處
以借貸金額之一定倍數範圍內之罰鍰
5.
發文日期:112.01.19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係針對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式予以規範,其意旨係
除保值外,並得為適當投資,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惟仍須秉持安全
可靠原則為之,避免承擔投資風險而影響財產運用,俾維持財團法人辦理
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至於有關「勞務」,尚無法依上開規定為保管、運
用、計算額度及評估是否保值,非屬本條所規範之財產
6.
發文日期:111.11.2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公債」範圍疑義乙案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11.11.24
要  旨:
有關醫療財團法人購買非業務必要之外幣及黃金,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之疑義
8.
發文日期:111.11.24
要  旨:
有關「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認定事宜之疑義
9.
發文日期:111.11.02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為貫徹財團法人之財產與董事個人財產分離之制度,
以避免因利益輸送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爰明定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其
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
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明定違反規定之行政罰
10.
發文日期:111.10.18
要  旨:
財團法人如欲投資外國上市、上櫃股票,除外國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相
關規定在我國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者外,仍須經主管機關將該投資項目
列入「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
,始得為之
11.
發文日期:111.08.01
要  旨:
各主管機關就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行為,可本於職權斟酌
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訂定裁罰基準,除有法定得減免之事由
外,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2  項法定罰鍰額度範圍
12.
發文日期:111.07.28
要  旨:
說明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之範圍
13.
發文日期:111.07.2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之範圍,應可包含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公開募集發行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以及
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14.
發文日期:111.07.08
要  旨: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設立目的業
務,俾符合設立宗旨,故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財團法人如係動用基金
中之捐助財產,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
15.
發文日期:111.06.07
要  旨: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所投資之公司,如因合併重組致對存續公司
持股比例增加者,應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稱「購
買」股票行為,自不受該規定之限制
16.
發文日期:111.04.26
要  旨:
財團法人依法動用捐助財產致財產總額增加,其增加部分除依法令規定或
經董事會決議應列入基金外,並不當然計入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主管機
關如認個別財團法人之基金總額有調整增加之必要時,可本於職權輔導,
俾使該財團法人財產總額與基金數額一致
17.
發文日期:111.02.18
要  旨:
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金額於捐助行為生效後即已
確定,且財團法人法第 67 條明定,其捐助財產總額與本法規定不符者,
不在應補正之列
18.
發文日期:110.12.17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有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運作基金,並將基金匯至董
事個人金融帳戶,再於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資料前匯回至法人帳戶之
情形,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前段抑或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疑
義之說明
19.
發文日期:110.11.17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所定利益迴避及財團法人對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等規
定疑義之說明
20.
發文日期:110.11.03
要  旨:
財團法人有動用捐助財產情事,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
產總額,而以向銀行借貸方式補足,因其補足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資金為
借貸性質,其資產扣除負債是否達最低捐助財產總額,即屬有疑,是恐難
認為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6  項所定補足之規定
21.
發文日期:110.10.21
要  旨:
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相關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金融債
券,可認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所稱「金融債券」。為
兼顧財團法人財產運用之靈活性,俾維持其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財
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保值外,得為適當投資
22.
發文日期:110.05.25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使用捐助財產配合貸款方式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是否適用
財團法人法及相關配套措施應如何因應之說明
23.
發文日期:110.05.1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變更財產登記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24.
發文日期:110.05.11
要  旨:
有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本局所定最低捐
助財產總額,申請解散或經本局廢止許可是否需補足設立基金」疑義之說
明
25.
發文日期:110.03.10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財團法人擬與公立大學合資籌建產學創新大樓,並俟興建完
成後,全數捐贈該公立大學,請貴部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予以許可乙案
之說明
26.
發文日期:110.02.0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所定有關基金動用及財產運用疑義之說明
27.
發文日期:110.01.20
要  旨:
如財團法人為營利行為,但仍將所得利用於公益事業,而未違反其捐助章
程及設立目的者,尚不失為公益法人,惟仍應對財團法人進行適當之監督
及管理,以維護其設立目的、公益性及財務健全
28.
發文日期:110.01.19
要  旨:
財團法人解散後,由清算人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財團法人,董事
會因無執行業務之必要而不存在,故清算中之財團法人為了結現務及清償
債務而動用基金者,自無財團法人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應經董
事會特別決議程序之適用
29.
發文日期:110.01.05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購買之金融債券,如符合銀行法就金融債券之相關規定時,
可認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所稱「金融債券」,否則須
符合同條項所列其他各款投資項目或經主管機關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
列入依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
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
30.
發文日期:109.12.15
要  旨:
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財團法人如出資成為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其出資
額涉及財產運用之事項,並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款至
第 5  款所列情形之一,仍應符合該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依同條項第 6  款
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始得為之
31.
發文日期:109.11.19
要  旨:
財團法人設立之捐助財產,其中以股票所為捐助部分,因評價損失致有減
損,而產生低於捐助財產總額時,若該財團法人確未曾依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動用該捐助財產,即不屬於同條第 6  項情事
32.
發文日期:109.09.23
要  旨:
財團法人處分金融商品,應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定保值、投
資之財產運用方法。惟其處分金融商品後取得外幣,是否屬於運用財產購
買外幣,宜視該處分金融商品所得之對價是否限定僅得以外幣方式收取
33.
發文日期:109.08.18
要  旨:
如財團法人係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須購買外國貨幣用以支付業務上
之費用,非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定保值、投資之財產運用方法
,財團法人自無需經主管機關訂定項目及額度後始購買
34.
發文日期:109.08.05
要  旨:
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任務,購置業務所需藝術品之動產
,嗣擬將部分藝術品出賣變現以支應業務或會務使用,係將現有財產交(
轉)換價格之行為,尚非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規定保值、投資
等財產運用方法之事項,財團法人自無需經主管機關訂定項目及額度後始
得出售其財產
35.
發文日期:109.07.30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是否得依公司法為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公司之法律疑義之說明
36.
發文日期:109.07.23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規定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疑
義之說明
37.
發文日期:109.07.08
要  旨:
財團法人如為設立目之業務而設立公司或出資成為有限合夥人時,應符合
主管機關依法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財團法人購買股票,須符合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之規定。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財團法人
或設立公益信託,應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財團法人為營
利行為,將所得利用於公益事業,而未違反其捐助章程及設立目的者,尚
不失為公益法人
38.
發文日期:109.07.02
要  旨:
倘財團法人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運用財產之規定,主管機關
得對該財團法人予以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
廢止其許可
39.
發文日期:109.06.24
要  旨:
財團法人以其財產(含捐助財產)購置業務所需之不動產,符合財團法人
法第 19 條第 3、4 項規定
40.
發文日期:109.05.20
要  旨:
如財團法人將現有捐助財產中之外國貨幣存放金融機構,因外幣匯率波動
,致使捐助財產於進行外幣評價而產生低於捐助財產總額,非屬財團法人
法第 19 條第 6  項情事,主管機關尚無從依該條項規定辦理
41.
發文日期:109.03.03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動用捐助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所定例外情形之一,方得動用。財團法人以基金填補短絀或動
用捐助財產,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財團法人
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惟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社團法人
42.
發文日期:109.03.03
要  旨:
有關建議開放財團法人可投資國內成分證券之指數投資證券一案,須由各
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依其主管財團法人之業務性質、基金規模等不同需求
情形,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審酌是否為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
43.
發文日期:109.02.25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明定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因影響財團法
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
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
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44.
發文日期:109.02.04
要  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為免因此影響財團法人
之正常運作,董事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財團法人運用財
產購買外國貨幣,已另涉及投資行為,需主管機關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
度列入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
始得為之
45.
發文日期:109.02.03
要  旨: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
的業務,俾符合持續推動公益事業之設立宗旨,故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所定例外情形,
方得動用
46.
發文日期:109.01.07
要  旨: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規定已於 108.02.01  施行。
已成立之財團法人於本辦法施行後,如擬於 108  年度將設立登記後取得
之財產列入基金,應符合第 5  條之規定。而該條所稱受捐贈之財產,無
論其是否列入基金,均應包括計入之
47.
發文日期:108.12.09
要  旨:
依照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就該項各款所定重要事項
,應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再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故應無要求財團法
人就其重要事項擬議之內容須先送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提出於其董事會
決議
48.
發文日期:108.12.06
要  旨:
財團法人依因執行委託或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
原則上歸屬於該財團法人所有,財團法人就該研發成果,得以透過有償授
權或讓與等運用方式獲得股權之收入,至於該股權收入,得否不受財團法
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限制,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
運用辦法中並未就財團法人有償取得股權占其財產總額之比例及對單一公
司持股比例定有限制規範
49.
發文日期:108.12.04
要  旨:
主管機關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就財團法人之設立訂有捐助財產總額之最
低數額者,於本法施行後,擬動用基金時,應符合設立當時主管機關所定
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所購置之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該財團法
人者,自得列入經法院登記之財產,並計入基金之總額。若財團法人擬動
用基金,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50.
發文日期:108.11.25
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之事
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有關董事會議續行臨時動議程序是否有效一節,
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應由貴署依職權調查具體事證後釐清判斷之
51.
發文日期:108.11.21
要  旨:
若財團法人擬以基金填補短絀時,應於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
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擬以基金填補短絀時,應符合其設立當時主管
機關所定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
52.
發文日期:108.10.22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如屬依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相關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會核准及依中央銀行規
定辦理之金融債券,應符合該項第 1  款「金融債券」情形;又以外幣計
價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如屬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且符合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函說明情形,應符合該項第 4  款「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情形;另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總代理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因屬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在國外,尚非
該項第 4  款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
53.
發文日期:108.10.1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出資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因
財產運用方法非屬該條第 3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所列情形之一,故仍
應符合主管機關依同條項第 6  款所定投資項目及額度,又公司法第 128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與上述規範目的容有不同,故財團法人欲為股份有限
公司發起人,應同時符合公司法第 128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及財團法人
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規定
54.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9、18、1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成立係以捐助財產為基
礎,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
俾符合持續推動公益事業設立宗旨,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須有第 19 條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方得例外動用;又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財團法人設立目的達成,故規範其設立
時捐助財產,應在一定金額以上
55.
發文日期:108.08.13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4 條第 10 款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解散「擬議」,與財團
法人解散有別,倘捐助章程將解散擬議定為董事會職權事項時,董事會即
得擬議解散財團法人,於此情形,主管機關如認解散擬議對財團法人影響
重大,有使全體董事預先知悉擬議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主管機關監督
管理必要時,自得依同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將其指定為同
條項重要事項,亦即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56.
發文日期:108.07.3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該項第 1  款至第 5  款係列舉
財產運用之項目,並以第 6  款概括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可就該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以外、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
助於增加財源投資,訂定投資項目及額度
57.
發文日期:108.07.16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於該法施行前,財團法人已購買
非屬該項第 2  款至第 5  款明列範圍者,基於法律安定性原則,於該法
施行後,尚毋庸調整賣出
58.
發文日期:108.07.11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行使其持股公司股東權是否屬該
條第 1  款所定「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是否應經董事會決議後方得行使
該股東權,因股東權種類繁多、性質有別,其代表權認定及行使股東權代
表人指派,並涉及公司法解釋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於釐清具體事實
後,本於職權加以判斷處理
59.
發文日期:108.07.08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於該法施行前,已購買該條第 3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所列以外財產,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復經衡
酌法律安定性,原則上無需依該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補正;惟該法施
行後,如購買該條第 3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所列以外財產時,仍應符
合該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依同條項第 6  款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定有助於增
加財源投資項目及額度,始得為之
60.
發文日期:108.07.04
要  旨:
財團法人第 19 條規定參照,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須有該條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方得例外動用;又財團法人得動用捐
助財產比例,該法雖未明文,惟如財團法人依該條第 4  項動用捐助財產
,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則主管機關應限期
命該財團法人補足,屆期未補足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61.
發文日期:108.06.0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該條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
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
議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討論,影響
財團法人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
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故「財團法人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非屬上述規定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無須以特
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
62.
發文日期:108.05.29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參照,該款規定於立法院審議
過程中協商增訂時,既無使其溯及發生效力之立法意旨,復經衡酌法律安
定性,關於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財產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且
已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5%之範圍,或購買持有單一公司股票並對該公
司持股比率已超過其資本額 5%之範圍者,毋須調整賣出股票
63.
發文日期:108.05.27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董事長推選及解任一事,非屬上
述規定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
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事項
64.
發文日期:108.05.17
要  旨:
法務部就「社團法人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函詢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21  條及第 25 條之適用相關疑義」之說明
65.
發文日期:108.04.3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及立法說明參照,財團法人董事長推選及解任一
事,非屬該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
應屬董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事項
66.
發文日期:108.04.29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20 條規定參照,第 20 條第 2  項所定規範對象為負
擔無限責任者,與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限
責任股東或有限合夥組織之有限合夥人等負擔有限責任者並不相同,自無
該規定之適用;又財團法人運用其財產購買股票,成為股份有限公司或閉
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應符合上述規定始得為之;另財團
法人如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抑或於有限公司或有
限合夥設立後出資成為其股東或有限合夥人時,均應符合本於安全可靠原
則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之項目及額度,始得為之
67.
發文日期:108.04.11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及相關函釋參照,有關股票型基金
應非於上述規定所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
證」範圍內
68.
發文日期:108.04.10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一案」之說明
69.
發文日期:108.03.21
要  旨:
財團法人如係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其責
任,尚無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另其出資額係涉財產運
用事項,仍應符合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定
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始得為之
70.
發文日期:108.03.04
要  旨: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涉及受讓或認購股票之規定,
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有關財團法人購買股票限制特別
規定,自應優先於財團法人法而適用
71.
發文日期:108.02.19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參照,該款立法目的包括避免
財團法人運用過多財產進行購買股票投資行為,所謂「財產總額」,非僅
限於「基金」,而係指財團法人得以運用財產總額,又財團法人得以運用
財產總額之計算,為求公信力,應以最近一期財務報告為依據,計算其中
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淨值數額;另避免財團法人過度介入營利事業,
藉由大量購買股票因而變相成為控股公司,影響財團法人自身公益目的推
行,所稱資本額,為符合公司實際資本及發行股票狀態,係指實收資本額
72.
發文日期:108.02.13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有關財團法人員工預支薪津,並
約定就薪津及獎金於一定期限內扣還,且不涉及利益輸送情形者,應可認
非屬一般貸款性質,而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73.
發文日期:108.01.04
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財產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且已超過
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5%範圍,或購買持有單一公司股票並對該公司持股比
率已超過其資本額 5%範圍者,毋須調整賣出股票
74.
發文日期:108.01.04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定「股票」範圍是
否包含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及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訂定相關原則及項目,放寬財團法人得購買「股票」之比率等疑義之
相關法律意見說明
75.
發文日期:107.12.22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12、23  條規定參照,倘財團法人於以基金以外財產填
補短絀,仍有不足,而以基金填補者,由於基金總額已有變動,財團法人
得經董事會決議減列基金總額,並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
變更登記,俾使財產總額與基金數額一致;又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稱主管機關所定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自未涵蓋第 5  款規定購
買股票之投資行為
76.
發文日期:107.08.27
要  旨:
財團法人可否出資而成為公司股東,宜由主管機關視該投資行為是否為該
財團法人達成公益目的所必要而定,又所謂目的係指終局之目的而言;另
仍應對財團法人進行適當監督及管理,以維護其設立目的、公益性及財務
健全
77.
發文日期:107.08.22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所稱「資金不得借貸與董事、監
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不得將資金出借與董事等
人,至於財團法人向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等借貸資金,
尚非該條項規定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