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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1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參照,該款立法目的包括避免
財團法人運用過多財產進行購買股票投資行為,所謂「財產總額」,非僅
限於「基金」,而係指財團法人得以運用財產總額,又財團法人得以運用
財產總額之計算,為求公信力,應以最近一期財務報告為依據,計算其中
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淨值數額;另避免財團法人過度介入營利事業,
藉由大量購買股票因而變相成為控股公司,影響財團法人自身公益目的推
行,所稱資本額,為符合公司實際資本及發行股票狀態,係指實收資本額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7  年 8  月 22 日金管法字第 1070114602 號及同年 12
              月 26 日金管法字第 1070196556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
              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 3  項第 5  款(以下簡稱本款)規定:「第 1  項規定財產
              之運用方法如下: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
              ,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本件貴會
              來函所詢疑義,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款立法目的包括避免財團法人運用過多財產進行購買股票之投資
                行為,故所謂「財產總額」,非僅限於「基金」(即向法院登記之
                財產),而係指財團法人得以運用之財產總額。至於財團法人得以
                運用之財產總額之計算,為求公信力,應以最近一期之財務報告(
                資產負債表)為依據(前揭貴會 107  年 12 月 26 日來函說明二
                (二)參照),計算其中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淨值數額。
          (二)按本款立法目的包括避免財團法人過度介入營利事業,藉由大量購
                買股票因而變相成為控股公司,影響財團法人自身公益目的之推行
                ,故本款所稱資本額,為符合公司實際資本及發行股票狀態,係指
                實收資本額。
          (三)又貴會 107  年 8  月 22 日來函說明二(三)所詢疑義,本部業
                以 108  年 1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703519090  號函(諒達)釋
                在案,併予敘明。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