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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4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設立之捐助財產,其中以股票所為捐助部分,因評價損失致有減
損,而產生低於捐助財產總額時,若該財團法人確未曾依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動用該捐助財產,即不屬於同條第 6  項情事
主    旨:有關所詢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其中以股票所為捐助,因評價損失致有
          減(少)損,而產生低於捐助財產總額,是否屬於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6 項情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11 月 9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90161093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9 條第 6  項規定:「財團法人依第
              4 項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廢止其許可。」乃鑑
              於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係本法第 11 條第 3  款所
              定廢止設立許可之事由,故於本條項明定財團法人動用捐助財產,致
              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主管機關之處理程
              序(本法第 19 條第 6  項立法理由參照)。查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
              「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股票,如自受捐助起,並無運用」情形,就此
              觀之,若該財團法人確未曾依本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動用該捐助
              財產,即不符合同條第 6  項規定之構成要件,故如該股票因金融商
              品評價損失而有減損,致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主
              管機關尚無從依該條項規定辦理。惟如其具體情形,已造成該財團法
              人財務狀況顯著惡化,致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時,則主管機關得依
              本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予以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併此敘明。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