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董事長推選及解任一事,非屬上
述規定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
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事項
主 旨:有關所詢貴部擬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指定財團法人
董事長推選及解任為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重
要事項,其指定之適法性及程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5 月 1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80061079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1 至 3 項規定:「董事會
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
規定(第 1 項)。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
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但
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
在此限。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
不在此限。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 2 項)。前項重要
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
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 3 項)。」本條前揭
各項之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之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
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予
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之討論,影響財團法
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
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是依
本法第 45 條前揭規定及立法說明,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一
事,非屬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
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之事項(本部 108 年
4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803506590 號書函參照)。
三、有關財團法人之董事會職權及董事會決議方法,除民法以外之法律另
有規定外,原則上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第 1 條第 2 項參照),
是貴部擬將董事長推選及解任指定為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
之重要事項,恐與上開規定立法原意有違。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