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4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及相關函釋參照,有關股票型基金
應非於上述規定所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
證」範圍內
主    旨:有關貴部所詢「股票型基金」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3  月 15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80024178 號函。
          二、有關貴部來函說明二所詢「股票型基金」是否屬財團法人法(下稱本
              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
              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之範圍?關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前於另案以 107  年 1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11990
              7 號函復本部略以:「......上開第 4  款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
              相關法令,應可包含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開募集發行之債券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以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即債券 ETF;不含槓
              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尚不包括股票型基金或追蹤、模擬或複
              製股票指數表現之股票 ETF......。」(檢附金管會上開函文影本供
              參)據此,有關股票型基金應非於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
              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範圍內。
          三、又有關貴部另請本部評估整理常見並符合(或不符合)本法第 19 條
              第 3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之項目列表部分,因事涉金融證券實務
              專業,且相關態樣多元複雜,建請貴部於遇有法律適用之具體疑義時
              ,再賜函憑辦。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