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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5:37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112.03.29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案之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系爭路段位屬鄉轄範圍之村里
道路,性質上雖非公路法所稱之公路及市區道路條例所定之「市區道路」
,惟其道路及附屬設施之管理單位,亦應適用上開規定及原則一同定之,
即系爭路段及其涵洞暨相關標誌,應由該鄉公所養護管理之
2.
發文日期:112.02.18
要  旨:
駕駛車輛行經市區道路,遭路樹傾倒壓損車輛,致車體及零件多處毀損。
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45 條規定,有關附設於道路之植栽,應由該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本件涉及市區道路行道樹之管理維護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應為系爭道路行道樹之法定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3.
發文日期:112.01.30
要  旨:
有關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邀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交
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機
關開會研商,謹將各機關意見摘述如說明
4.
發文日期:111.12.22
要  旨:
有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涉實務執行疑義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10.06.11
要  旨:
有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BOT  方
式辦理開發之公共建設,因設施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有損害,有無適
用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疑義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9.08.07
要  旨:
公共設施之欠缺所生損害之賠償義務機關,仍應視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時所
主張之事實而為認定。人民所受損害,如係因設置有欠缺者,應由設置機
關負賠償責任;反之,如係因管理有欠缺而發生損害者,則由管理機關負
賠償責任
7.
發文日期:108.10.23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所稱「公共
設施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
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
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事實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又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
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確
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所主張
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 2  條第 2  項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為斷,
非謂一經上級機關指定為賠償義務機關,即須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8.
發文日期:108.08.14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3、9  條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係
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
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
事實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所
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
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
所致生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 2
條第 2  項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為斷
9.
發文日期:108.06.11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所稱「公共
設施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
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
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事實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10.
發文日期:107.11.01
要  旨:
國家賠償事件系爭河川,如係屬中央管河川,且經確認道路,係屬中央管
河川之水防道路,則其法定管理機關應屬經濟部水利署所屬轄管河川局,
如損害發生時未有依法定程序完成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代為管理者
自應以法定管理機關賠償義務機關
11.
發文日期:107.10.04
要  旨: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
理之機關而言,如得由相關法規就市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設置、管理及
維護等分工確認主管機關,得以該機關為國家賠償案件之賠償義務機關
12.
發文日期:107.08.03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
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機關而言,該
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
應視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 2  條第 2  項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要件為斷
13.
發文日期:107.01.16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3、9 條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係指法
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
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事實
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所稱「
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
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
生之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 2
條第 2  項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為斷
14.
發文日期:105.11.25
要  旨:
參照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公務員宿舍非屬國家賠償法所稱「公有公共設
施」
15.
發文日期:105.11.04
要  旨:
機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案件後,請求權人先與施工廠商成立和解契約,則
機關後續就國家賠償請求究應如何處理,應就該和解書內容是否已完全填
補損害,以及雙方當事人真意而定
16.
發文日期:105.06.29
要  旨:
公務員宿舍如非供執行公務之需要而提供使用,而僅係供公務員住宿之用
時,其性質為私法上使用借貸之關係,配住眷舍予眷戶亦屬私法關係,至
國軍營區內供官兵膳宿之建築物是否屬「公有公共設施」,宜由主管機關
查明釐清,綜合考量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17.
發文日期:105.06.29
要  旨:
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係基於私經濟目的使用之交通工具,而非直接供公目
的使用之公共設施,故對於因公共自行車瑕疵造成使用之民眾損害,其相
關賠償責任無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規定
18.
發文日期:105.05.03
要  旨:
國家賠償案件如因該公有公共設施設施未能確定由何機關所設置時,自應
參酌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該設施坐落土地之管理機關及相關法規就機關職掌
業務分工,以認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19.
發文日期:104.12.14
要  旨:
事故地點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之設施處,雖無從查知該設施之設置機
關,但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事實上具
有管轄權主管機關,應以地方政府為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
20.
發文日期:104.08.25
要  旨:
關於縣(市)交通及道路規劃、建設及管理屬於縣市自治事項,倘事故地
點位置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處,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
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農路主管機關,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為受理國家賠償
事件之機關
21.
發文日期:104.07.13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民法第 66 條規定參照,軍團向國營事業無償借用
土地供眷舍使用,非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自非公有公共設施,又
樹木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構成部分,眷舍內所種植樹木亦非公有公共設施
,故因肇生損害樹木非公有公共設施,與國家賠償要件不符,應由請求權
人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自不得編列國家賠償金請撥支付
22.
發文日期:103.09.29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3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分為「違法公
權力行使」及「公有公共設施瑕疵」兩大類,要件各有不同。公立醫院與
病患間所成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地位所從事私經濟行為
,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醫
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關係,故在醫療契約範圍內非屬公權力範疇,
自不屬於第 2  條第 2  項適用範圍;至於公辦民營醫院,有無第 3  條
第 1  項規定適用,因委託經營契約內容、方式、範圍等差異,尚難一概
而論,宜視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法規審認判斷
23.
發文日期:103.09.17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3、9 條、公路法第 2、4 條、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第 5  條
等規定參照,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
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如事故地點位於縣道相
連接道路上,而相連接道路既屬村里道路,且非專用公路,則其養護管理
機關應為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由其擔任賠償義務機關
24.
發文日期:103.06.20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3、9  條、公路法第 2、3 條、市區道路條例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係指凡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且事實上處於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之物或設備者均屬之,又公共設施管理維護
並不因尚未辦妥交接手續而受影響,亦即是否移交接管並不影響管理機關
權責,是事故路段依前述係地方政府市區道路,且位於都市計畫區域範圍
內,即應由該地方政府擔任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負道路維護管理之責,為
受理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25.
發文日期:103.06.20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3、9 條規定參照,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
,以承受其業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目的在為維護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權
利,不因政府機關事實上業務需要裁撤、合併或改組,致原機關不存在而
受影響
26.
發文日期:103.04.15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3、9  條、市區道路條例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市區道
路管理機關認定,應以行政區域圖所示道路管理機關為準,因其屬依法律
規定負有道路管理與維護義務之機關,而戶籍及地籍資料上所載機關僅為
道路所在位置土地所有機關,非對道路有管理權
27.
發文日期:102.10.17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3、9 條、市區道路條例第 1、2、4、9 條、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校園外圍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係學校配合法規退縮留設供市
民、公眾通行者,則似係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義務,利用
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但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
收益、處分權能,從而,似仍應由學校本於所有權人立場為該無遮簷人行
道之管理機關
28.
發文日期:102.06.24
要  旨:
公路法第 3、6、11、26 條項規定參照,有關縣道、鄉道管理、修建工程
及養護權責機關為縣(市)政府,且必要時,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
理或管理,又得否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給鄉(鎮、市)公所辦理
或管理,公路法並未規定,此涉及該法有關規定解釋適用及合理性判斷問
題,宜詢主管機關意見
29.
發文日期:102.06.13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9 條等規定參照,該法第 9  條第 4  項請求確定賠償
義務機關者,應限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及其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及訴訟
代理人),不包括政府機關
30.
發文日期:102.05.06
要  旨:
法務部就「請求確定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乙案」之處理情形及研析意
見
31.
發文日期:102.03.08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第 4  項前段規定,目的在於請求
權人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為便於民眾能迅
速明瞭請求賠償對象,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使請求權人仍有救濟之
途,故依該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者,應限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及其代
理人(含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不包括政府機關
32.
發文日期:101.10.12
要  旨: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國家賠償案件事故地點位
於連結公路與臺中市市區道路之匝道,其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該條所定主管
機關認定之
33.
發文日期:101.04.05
要  旨:
監察院調查各縣市農田灌溉圳溝堤岸設施管理欠缺等權管單位爭議案檢討
改進情形之法務部意見
34.
發文日期:101.03.03
要  旨:
如請撥金額中包括訴訟費用,該費用係屬賠償義務機關涉訟費用,不得併
計國家賠償範圍內
35.
發文日期:100.10.07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9  條等規定立法意旨,在使權益受
不法侵害民眾,易尋索賠對象,於賠償機關有爭議時仍有救濟之途,故賠
償義務機關即為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請求而應開啟
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
36.
發文日期:100.09.01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規定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
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又該條第
4 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係以不能依同條前 3  項規定確定或賠償義
務機關有爭議為要件
37.
發文日期:100.06.17
要  旨: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9  條規定,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
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又「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
家賠償時,依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
38.
發文日期:100.02.21
要  旨:
行政機關所歸屬之行政主體如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之財產權主體地位,因
受不同行政主體所屬行政機關之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
理有欠缺所造成之侵害,並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要件時,亦得成為國家
賠償之請求權人,而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39.
發文日期:099.05.24
要  旨:
關於該事故之發生係因路側水溝蓋空隙過大致當事人跌入造成損害,而該
道也不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代為養護之範圍內
,因此,該路段排水溝渠之養護管理,如未經地政政府與市公所特別約定
者,其主管機關仍為桃園市公所,自應以桃園市公所為本件賠償義務機關
40.
發文日期:099.02.23
要  旨:
關於民眾駕車行經市區道路因路面有掉落物而造成其車輛受損,按國家賠
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之規定,被害人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至於
,是否存有「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應由
主管機關依法審認
41.
發文日期:099.01.20
要  旨:
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國家賠償事件,人民得依國家
賠償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倘若,桃園縣政府非屬賠償義務
之機關,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告知請求權人應向賠償義務機關請
求之
42.
發文日期:098.09.14
要  旨:
關於當事人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之規定請求確認國家賠償案之
賠償義務機關之疑義
43.
發文日期:095.02.17
要  旨:
人行道堆置工程用鐵絲網致其跌倒受傷請求國家賠償案之賠償義務機關疑
義
44.
發文日期:093.08.16
要  旨:
關於漁港法第 8  條、第 9  條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第 1
項與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之適用
45.
發文日期:093.05.14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函轉監察院范○香女士陳訴案研處情形」說明資料乙案
46.
發文日期:092.04.22
要  旨:
有關在工作中遭增班之森林觀光火車撞死,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乙
案
47.
發文日期:090.06.08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釋疑
48.
發文日期:089.08.18
要  旨:
關於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釋疑
49.
發文日期:089.08.10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九條所稱之「管理機關」認定疑義
50.
發文日期:089.08.10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四項所稱「上級機關」疑義
51.
發文日期:089.04.24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求償權之行使,求償之對象為政府機關者,似可循會計程
序處理」適用疑義
52.
發文日期:088.10.08
要  旨: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53.
發文日期:088.09.22
要  旨:
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54.
發文日期:088.09.07
要  旨:
關於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死亡,請求國家賠償,究應以何者
為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55.
發文日期:088.08.09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法所稱「管理機關」認定之釋疑
56.
發文日期:088.07.20
要  旨:
關於請求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說明
57.
發文日期:088.06.21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肇事地點之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
58.
發文日期:088.03.24
要  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依國家賠償法第 3條第 2  項及國
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行使求償權疑義

局部刪除:依據法務部 98.02.12 法律字第 0980003511 號函示關於說明
          二(一)所稱「似不得對機關行使求償權…宜由兩機關就賠償
          事宜協商處理」之意見,不宜再予援用
59.
發文日期:086.05.14
要  旨:
漁船因撞及安平漁港支航道之導航燈請求國家賠償,涉及賠償義務機關之
爭議
60.
發文日期:085.08.27
要  旨:
關於所詢國家賠償法適用疑義
61.
發文日期:085.04.29
要  旨:
國家賠償事件,擬對有關公務員行使求償權疑義
62.
發文日期:085.03.27
要  旨: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如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可否另行向賠償
義務機關請求給付醫療費用
63.
發文日期:085.03.14
要  旨:
人民於臺灣土地銀行行舍騎樓地滑倒受傷,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
64.
發文日期:084.11.07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中,就賠償給付之金額可否請求已受領勞工保險契約上
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疑義
65.
發文日期:083.06.25
要  旨:
關於台北市市立療養院護理師○○○君於執行職務時,因該院所管有之圍
牆倒塌肇致死亡,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66.
發文日期:083.02.04
要  旨:
台北市政府為劉○銓君以渠女劉○蓮於台北煙毒勒戒所自費住院,以勒戒
海洛因毒癮,詎劉○蓮突死亡於該所圍牆外溝渠內,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疑義
67.
發文日期:083.01.21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請求權人範圍疑義
68.
發文日期:081.07.03
要  旨:
關於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七十八年三項公職人員選舉,為舉辦候選人公
辦政見發表會搭建臨時講台,市民林○○騎機關車撞及致死,經法院判決
確定應給付市劉○○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可否請由法務部
 (中央) 所編列之國家賠償經費預算撥付發凝乙案
69.
發文日期:080.10.21
要  旨:
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可否先行賠償
最近一年內不能工作損害疑義乙案
70.
發文日期:080.07.19
要  旨:
國家賠償給付之金額可否扣除公務員保險金疑義
71.
發文日期:080.03.18
要  旨:
關於王○巖君騎機車經該市忠孝東路及杭州南路之路口時,由於路面下水
道蓋凹凸下陷五公分,致機車失控,其被彈向事後,另有第三人受傷,向
王君索賠,王君得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請求賠償疑義
72.
發文日期:080.03.18
要  旨:
關於王○○君騎機車經該市忠孝東路及杭州南路之路口時,由於路面下水
道蓋凹凸下陷五公分,致機車失控,其被彈向車後,另有第三人受傷,向
王君索賠,王君得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
73.
發文日期:078.10.07
要  旨:
關於  貴府及所屬各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賠償後,可否依同法施
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向縣 (市) 政產或鄉 (鎮、市) 公所行使求償權
疑義乙案
74.
發文日期:078.10.07
要  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賠償後,可否依同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向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行使求
償權疑義
75.
發文日期:078.03.20
要  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函為林○○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賠償義務機關之疑義
76.
發文日期:078.03.20
要  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函為林○○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對賠償義務機關有爭
議疑義乙案
77.
發文日期:077.08.17
要  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建議修正及有關國家賠償業務行政措施一案
78.
發文日期:077.08.17
要  旨:
法務部對臺灣省政府建議修正「國家賠償法」及有關國家賠償業務行政措
施之研議意見
79.
發文日期:077.08.05
要  旨:
縣政府將鄉道公路委託鄉 (鎮、市) 公所養護,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
是否仍以縣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80.
發文日期:077.06.01
要  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函為楊○○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請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第四項規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乙案
81.
發文日期:077.01.23
要  旨:
關於省議員黃○○建議將開闢或拓寬道路致附近民眾生活上的不便,列入
國家賠償法項問之一之提案
82.
發文日期:077.01.23
要  旨:
將開闢或拓寬道路致附近民眾生活上的不便,列入國家賠償法項目之一是
否合宜疑義
83.
發文日期:075.11.13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如已參加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類
此之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可否另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給付醫病
費用乙案
84.
發文日期:075.10.22
要  旨:
關於中國石油公司桃園儲營所油罐車因路滑致部撞高速公路護欄,向  貴
部高速公路局請求賠償乙案
85.
發文日期:075.10.22
要  旨:
關於中國石油公司桃園儲營所油罐車因路滑致碰撞高進公路護欄,向高速
公路局請求賠償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
86.
發文日期:075.03.28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謂「公有」公共設施,是否該項公共設施必須屬
於公有或毋庸著重其所有權之歸屬疑義乙案
87.
發文日期:072.10.19
要  旨:
關於貴部所屬各公司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乙案
88.
發文日期:072.10.19
要  旨:
關於經濟部所屬各公司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
89.
發文日期:072.08.16
要  旨:
貴處、監、府今後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對於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有關求償權行使之短期消滅時效問題,請妥加適用
90.
發文日期:071.07.24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究係指已設置完成
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抑包括設置中者在內,發生疑義一案,經行
政院釋示:
一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並
    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供公務需要或
    公眾使用之各種公有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樑、公園……等,必須已
    經建造完成,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者,始足當之,其僅在施工建造中
    ,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既不成其為「設施」,自無適用
    該條項之餘地。設若於建造中發生損害情事,僅得依民法 (例如第一
    百八十九條) 所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至於來函說明三後段所謂「縱
    在設置中有發生損害他人之情事,應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無故意過失及不法問題」一節,尚嫌未洽。
二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立法時,係仿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法意,
    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 (參照國家賠償法草案總說明要點第二點
    後段) ,較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須以故意或
    過失為責任要件者為重。若採前述解釋,一則可免國家賠償責任過分
    擴大,再則可去監督難周之弊,因公有公共設施於建造完成前,常係
    招商承攬施工,該承攬之商人對工地安全及危險之預防,原應負全部
    之責任,較之一般修繕維護工程尤應為注意,而定作之政府機關,通
    常情形僅派員到場監察施工,以防止偷工減料或不依設計圖進行等。
    興建中之「設施」,尚未完成設置,自不宜由國家負賠償責任。
91.
發文日期:071.07.23
要  旨:
人民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賠償事件,有關之公務員是否應以有
同法第二條第三項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對其求償疑義
92.
發文日期:071.07.23
要  旨:
人民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賠償事件,有關之公務員是否應以有
同法第二條第三項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對其求償,發生疑義一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