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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律決字第 259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中,就賠償給付之金額可否請求已受領勞工保險契約上
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疑義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中,就賠償給付之金額可否請求已受領勞工保險契約上
          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府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四府法三字第一○五一六八號函。
          二  按「國家賠償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兩者之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
              有不同,故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二者行使之請求權
              併存,不發生由國家賠償之給付金額中扣除其依法受領之遺屬津貼等
              問題 (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四二號判例要旨與最高法院八十三
              年度台上字第八三○號及第二二○三號民事判決參考) 。惟喪葬津貼
              部分,以實際支出數額為給付範圍,故被保險人之遺屬已依「勞工保
              險條例」領受喪葬津貼時,宜建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考量予以扣除 (本
              部八十年七月十九日法 80 律字第一○八二一號函及八十三年六月二
              十五日法 83 律字第一三三一一號函參照) 。
          三  檢附本部前開函各一件。
資料來源:
臺灣省政府公報 84 年冬字第 46 期 40-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