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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130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中國石油公司桃園儲營所油罐車因路滑致部撞高速公路護欄,向  貴
部高速公路局請求賠償乙案
主    旨:關於中國石油公司桃園儲營所油罐車因路滑致部撞高速公路護欄,向  貴
          部高速公路局請求賠償乙案,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本部意見如附件
          ,復請  查照參考。
說    明:復七十五年十月四日 (75) 交參字第二二四六六號函。
附    件:    按依國家賠償法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係指合於該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
          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民」。其所謂「人民」,當指對稱於「國家」以外
          ,而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人,原則上為中華民國人,包括自然人與依法設
          立之法人在內。本件中國石油司雖係公營事業機關,但其組織仍屬私法人
          之公司,並非國家之機關,其所使用之財產為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 (參
          見本部七十二年十月十九日 (72) 法律字第一二八九二號函) ,因而發生
          損害,如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要件,請求國家賠償,於法並無不合
          。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10-11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八十二年三月版)第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