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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律決字第 064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人民於臺灣土地銀行行舍騎樓地滑倒受傷,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人民於臺灣土地銀行行舍騎樓地滑倒受傷,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85府法二字第一二八三八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左:
           (一)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
                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
                法規定。」所謂「公共設施」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公眾
                共同之利益與需要,為增進人民福祉,而提供與公眾使用之各類有
                體物或附屬於該物之設備而言 (廖義男著「國家賠償法」第七十一
                頁、施茂林著「公共設施與國家賠償責任」第四十六頁參照) 。又
                所謂設置有欠缺,係指於建造安置之初即存有瑕疵,欠缺通常應有
                之性狀或設備而言;所謂管理有欠缺,係指於建造設置後未妥為管
                理,或欠缺通常應有之保護或管理,致其物發生瑕疵而言 (最高法
                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判例,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九八三號
                判決參照) 。
           (二) 經查臺灣土地銀行係一單獨設置之金融事業機構,乃從事私法上營
                利行為之營利事業單位,性質上屬私法人,要不具備公法上之法律
                人格 (該行章程、該行總行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 (85) 總法訟字第
                ○○○○六號函說明二、三及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一
                三一頁至第一三二頁參照) 。次查該行新興分行行舍及其騎樓地之
                設置並非基於公眾共同之利益與需要,為增進人民福址之目的,而
                提供與公眾利用,僅純係供營業目的使用 (上揭該行總行函說明二
                參照) ,則若其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
                有損害,似無首揭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6年4月版) 第 57-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