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133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台北市市立療養院護理師○○○君於執行職務時,因該院所管有之圍
牆倒塌肇致死亡,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主    旨:關於台北市市立療養院護理師○○○君於執行職務時,因該院所管有之圍
          牆倒塌肇致死亡,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乙案,本部研提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陳。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三年六月三日台 (83) 法字第二九六七○號交辦案件通知
              單。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所謂之「人民」,當指對稱於「國家」以外,而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之人,包括自然人與依法設立之法人在內 (本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二
              日法 (75) 律字第一三○四七號函參照) ,有公務員身分之人,解釋
              上自亦包括在內。本件台北市市立療養院護理師○○○君於執行職務
              時,因該院圍牆倒塌肇致死亡,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之要件,自得請求國家賠償,不因其具公務員身分而受影響。
          三  「國家賠償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兩者之立法精神、法律依據及
              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故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二者
              行使之請求權併存,不發生由國家賠償之給付金額中扣除公務人員之
              遺族依法受領之撫卹金、慰問金等問題。惟殯葬費部分,以實際支出
              數額為給付範圍,故公務人員遺族已依「公務人員撫卹法」領受殮葬
              補助費時,宜建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考量予以扣除 (本部八十年七月十
              九日法 80 律字第一○八二一號函參照) 。
          四  檢附本部前開兩函各一件。
資料來源:
臺灣省政府公報 84 年冬字第 46 期 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