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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493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民眾駕車行經市區道路因路面有掉落物而造成其車輛受損,按國家賠
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之規定,被害人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至於
,是否存有「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應由
主管機關依法審認
主    旨:有關民眾駕車行經市區道路因路面有掉落物造成其車輛受損,是否符合國
          家賠償法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11 月 17 日府法賠字第 0980300218 號函。
          二、按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
              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
              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
              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
              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
              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司法院釋
              字第 469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公路養護手冊依公路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而訂定,而公路法立法意旨係「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
              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
              安全」(公路法第 1  條規定),如符合上開解釋意旨,則有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之適用。至於本件是否存有「因故意或過失怠
              於執行職務」,則屬事實認定問題。
          三、次按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之無過失責任成立要
              件須為:(一)須公有(或公役地)之公共設施;(二)須該公共設
              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三)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四)須該項損害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至欠缺的有無,應綜合考慮公共設施之構造、用法、場所的環境及利
              用狀況等各種情事,客觀、具體、個別決定之(本部 96 年 4  月 1
              1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12937 號函參照)。且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有
              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
              之具體措施為斷(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6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公路養護手冊第 2  章第 4  節有關「巡查頻率」乙項,尚視
              不同情況而要求執行「經常巡查」、「定期巡查」、「特別巡查」及
              「隧道檢查」等事項;來函說明三所列各級法院判決,係司法機關就
              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法律確信獨立審判之結果,不宜斷言司法實務皆
              認定「經常巡查」已屬「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
              」,仍應視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