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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1.
發文日期:112.12.26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10.05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之起算裁處權時效等疑義說
明
3.
發文日期:111.03.22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5  條所定從新從輕原則,其適用係以「行為後」法律或自
治條例有變更為要件,如行為人同一個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正在進
行中,尚未終了,法規之處罰規定變更,因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尚
未完成,仍屬行為時,應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據以裁罰
4.
發文日期:111.02.09
要  旨:
有關依法負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務時,其行政罰
裁處權時效起算點認定疑義,於 104.09.03  經「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
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為義務
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
5.
發文日期:110.05.12
要  旨: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
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10.02.01
要  旨:
有關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就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之
情形,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及期間,因性別平等教育法未有特別規定,即
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
7.
發文日期:109.12.29
要  旨: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又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司法機
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
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
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裁處,並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8.
發文日期:109.06.04
要  旨:
有關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及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執行疑義,提供說明供
參,仍請貴署本於權責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立法意旨審認之
9.
發文日期:109.05.12
要  旨:
有關為辦理銀行申報重編製公益信託基金財務文件,涉有信託法第 82 條
及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相關說明
10.
發文日期:108.10.0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2 項、地政士法第 33 條第 1~3 項規定參照,
地政士公會負有使地政士入會義務,惟如地政士公會拒絕地政士入會義務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應如何起算,應視「拒絕地政士加入」行為究係
繼續行為;抑或係狀態行為而定,此涉及地政士法規定解釋與適用,宜洽
詢主管機關意見
11.
發文日期:108.07.25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
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
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
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
後 2  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12.
發文日期:108.04.24
要  旨:
公務員懲戒與行政罰法規範性質不同,無法比擬適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相關規定對公務員所為懲處處分,其懲處權行使期間,於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前,自應依釋字第 583  號解釋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尚
無法類推適用或採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就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規定
13.
發文日期:108.02.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所定職權撤銷,顯非屬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
規定所稱「救濟程序」,另行政處分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
,原規制效力如已了結而消滅,處分機關已無從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職權撤銷該處分,自不生再另為合法裁處問題
14.
發文日期:107.12.06
要  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38-1 條規定參照,如雇主有相關法條規定拒絕請
求、未給予公假、對受僱者為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或有因求職者
或受僱者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行為,即已合致上述所定處罰構成要
件,至於受僱者或求職者向主管機關申訴,或主管機關處理結果等,並非
處罰構成要件,故違反上述條文規定裁處權時效,應自該等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15.
發文日期:107.11.13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所詢某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8 條之 1
及涉犯同法第 36 條行政刑罰規定,經法院科處罰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其違法行為所獲不法利益所得涉及有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
等法律意見說明
16.
發文日期:107.11.01
要  旨: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
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
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之日起算
17.
發文日期:107.08.30
要  旨:
行為人所涉未經許可聘僱行蹤不明外國人之違法行為,並非屬「執行業務
行為」,未具反覆性及持續性特徵,與符合法律上一行為情形不同,故而
應視行為人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具密切時空關聯,以同一方
式重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判斷其行為數
18.
發文日期:107.08.2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又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
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19.
發文日期:106.11.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指行政罰,係以「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
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即
無該法適用;又行政機關所為處分,是否屬於行政罰法所規範之「裁罰性
不利處分」,應視處分原因及適用法規是否具有制裁意義而定
20.
發文日期:106.06.05
要  旨: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該管司法機關於
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即已喪失管轄權,行政
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
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
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以及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尚不因
行政機關是否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而影響裁處權時效之計算
21.
發文日期:106.05.15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營造有限公司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
攬工程手冊投標為公共工程得標廠商,於工程契約所訂保固期間屆滿前,
所負保固義務尚未消滅,仍須使用他人名義及文件履行契約義務,故其違
反營造業法第 54 條行為於保固期間屆滿時始終了,開始起算裁處權時效
22.
發文日期:105.10.31
要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已出境回
國,經查有國籍及國外住所資料,倘處分書合法完成送達後,受處分人是
否有繳納罰鍰可能,或舉發單位認為顯可預知受處分人實無可能入境我國
繳納罰鍰等情事,均係另一問題,並不該當於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情形
23.
發文日期:105.09.20
要  旨:
法務部就「國人於國外結婚,嗣後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裁罰疑義」之說明
24.
發文日期:105.06.30
要  旨:
當事人刑事部分經檢察官行政簽結,如其並非負責人,或僅係被冒名並非
實際行為人者,認無處罰之必要,即無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問題,如認其
應予處罰者,則其行政處罰裁處期間,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
27  條第 3  項規定,係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日起算
25.
發文日期:105.04.18
要  旨:
逃漏稅捐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業經檢察官撤回
起訴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裁處,至裁處期間起算日,
得依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意旨,應自檢察官撤回起訴確定之日起算
26.
發文日期:104.11.11
要  旨: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
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
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
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
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27.
發文日期:104.09.10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3 個月」期間,因
同時規範主管機關為行政罰及其他行政處置行為,而部分行為顯然於逾 3
個月仍應為之,尚非屬行政罰法第 27 條裁處權時效特別規定
28.
發文日期:104.04.14
要  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鐵路法第 65 條、行政罰法第 5、27  條規定
參照,行為人購買鐵路車票加價出售行為,因鐵路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
用,如仍在裁處期間內,逕依鐵路法規定裁處;又鐵路法修法前違法行為
經依修正前鐵路法規定移送檢察署,但因法規修正除罪化,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案件,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規定裁處
29.
發文日期:104.04.01
要  旨:
地政士法第 6  條規定參照,所謂「一年以上之刑」及「之裁判」文字用
語觀察,應指法律規定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之刑;又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
書,為地政士之行政管制措施,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自不適用亦不得
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有關裁處權時效期間規定,而係行政
程序法第 124  條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2  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30.
發文日期:104.03.1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 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等規定參照,該管
理法修正以前攙偽、假冒行為,所涉公司自始未曾受有刑事處罰,如主管
機關認該期間違法行為修法以後行為係各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自
應依法另為裁處,不生一行為不二罰適用問題;又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
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行政罰裁
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31.
發文日期:104.02.06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27  條、水利法第 78、93-4  條規定參照,水利法「
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規定,
屬命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不利益處分,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從而無行政罰
法裁處權時效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得隨時課予行為人限期回復原狀等義務
32.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5 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營造業法第 54 條等規定參照
,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
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
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
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
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33.
發文日期:103.12.3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7 條、肥料管理法第 14、28 條規定參照,肥料業者製造出
廠或輸入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規格肥料之行為,即已合致處罰構成要件
,主管機關查驗結果並非處罰構成要件,故違反上述規定裁處權時效,應
自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
34.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35.
發文日期:103.11.1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3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
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
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
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
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
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36.
發文日期:103.11.1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7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2  條
規定參照,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後,申報行為即已完成
,如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
,僅違法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屬「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之日起算
37.
發文日期:103.09.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8 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34、
36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
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
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38.
發文日期:103.09.0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罰鍰案件
經移送行政執行仍未完全受償情形,倘依個案事實審認確無其他「視為不
中斷之事由」或使「整個執行程序終結」事由者,不論是否核發執行憑證
,其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應自「執行
期間屆滿日」重行起算
39.
發文日期:103.02.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6、27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44 條規定參照,條例
規定屬對違章行為裁罰時效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又條例就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條例所定義務情形無特別規定,應回歸適
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
定義務者,海關依條例規定得沒入私運貨物,須於「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時始具有沒入裁處權
40.
發文日期:103.01.23
要  旨:
如原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得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依行政程
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再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41.
發文日期:103.01.0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5、27、45、46  條規定參照,第 5  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
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
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 95.02.05 ,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 74 至
82  年間,主管機關如至 102.03.11  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
時效而歸於消滅
42.
發文日期:102.12.04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15  條規定參照,所規範禁止之交易行為
在於杜絕官商勾結不當利益輸送發生可能,而違反時處交易金額一倍至三
倍罰鍰,已足資警懲與剝奪利得,非謂該交易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始得達成
立法目的,另為兼顧法安定性原則,故違反第 9  條交易行為效力,並未
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而應回歸民法相關規範認定
43.
發文日期:102.11.2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45 條規定參照,免刑、緩刑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裁處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第 26 條修正施行後,始有適
用,如違規行為於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方受免刑或緩刑裁判確定
,除有該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不得再就其違規行為裁處行政罰
44.
發文日期:102.07.19
要  旨:
公平交易法第 11~13 條規定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因事業未履行對於結合
所附加負擔而處分,該處分係未履行負擔之法律效果,並非行政罰,又事
業因違反規定而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結合而結合,而受第
13  條處分者,參酌其立法說明,該處分係命事業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
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故無行政罰法適用
45.
發文日期:102.05.1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 條規定參照,鑑於犯罪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競合,因刑事處罰優先,致使行政罰裁處不得為之,於犯罪行為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等確定者,仍得裁處行政罰,惟此際原行政罰裁處時效可能
已完成,因此另行規定時效起算點
46.
發文日期:102.05.0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參照,因行政事項及行政法理,本屬複雜,行政罰
規定亦呈多樣,故容許各個法律本於特別原因與考量,作特別規定,因此
行政罰法係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不適用該法規定
47.
發文日期:102.03.28
要  旨:
法務部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違反建築法第 86 條擅自建造,其違法
狀態繼續,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處罰」之說明
48.
發文日期:102.01.2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
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
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
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49.
發文日期:101.09.19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7 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成立,
係以私法上交易行為為構成要件,則私法上交易行為一經成立,行為人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即已完成,似無「行為之繼續」情形,至交易行為成
立後履約行為,應屬交易行為後續效果,性質上應屬「狀態之繼續」,其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應自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
50.
發文日期:101.09.1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0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不當利益追繳規定,須由主管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因而使受處分人發生公法上義
務,故追繳權限本身並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
法上消滅時效適用,但仍基於誠信原則而有失權之可能
51.
發文日期:101.02.02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27 條等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又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52.
發文日期:100.01.31
要  旨:
有關辦理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案件之處
理事宜
53.
發文日期:099.10.13
要  旨:
按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係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至其時效起算時點,則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
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故違反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
變更登記所處罰鍰之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須視其逾期未辦理登記之行為
之性質而定
54.
發文日期:099.10.06
要  旨:
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
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 3  
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
終了時起算
55.
發文日期:099.02.10
要  旨:
關於裁罰權時效起算,係按行政罰法第 27 條之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若屬行為之繼續者,自行為終了時起算時效;若屬狀態之繼續者
,則於行為完成時即起算,狀態持續並不影響時效之起算,至於,金融機
構違反金融法規,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部分,如尚非屬裁罰性不利處
分,惟如行為人經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則係違反主管機關依所命限
期改善之義務,裁處權時效應自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逾期不履行改善
時起算之
56.
發文日期:099.01.21
要  旨:
關於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應視該未確實
執行之行為究屬繼續行為或狀態存續之性質而定,因此,銀行未確實依法
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其違規之行為,主管機關須視個案「未確實執行」之
規定及其行為態樣,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57.
發文日期:098.12.30
要  旨:
關於檢舉違規使用農地案件,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及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等規定,應視個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行為之態樣,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如裁處
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之行為仍得依前開規定處
分之,但該處分係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如義
務人不遵從法律所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主管機關可另依上開規定按次處
罰,此則屬行政罰性質,其裁處權時效自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命改善期
限終了時起算之
58.
發文日期:098.11.24
要  旨: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進用之人員,其進用後離職前持續存在
之違法事實,並非進用行為之繼續,至如何排除該違法狀態,雖法無明文
規定,但應由各機關依權責解免其職務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辦
理之
59.
發文日期:098.09.08
要  旨:
關於營造業辦理停(歇)業登記逾時,其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業已
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 3  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
施行日起算
60.
發文日期:098.06.09
要  旨:
關於行為人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其罰鍰裁處權時效之計算,係以
違反該法管制規定「使用」土地之行為終了為其起算時點,至於,該行為
何時終了,則應視該個案事實而定,並且該法第 22 條尚未涉及刑罰之問
題,非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61.
發文日期:098.01.10
要  旨:
關於於裁處權之時效內,已依法裁處義務人罰鍰及限期履行,並經合法送
達者,即得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之
規定,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且該其執行期間,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均自該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5  年,於 5  年之執
行期間內已開始執行,尚未執行完畢者,仍得繼續執行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