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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2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依法負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務時,其行政罰
裁處權時效起算點認定疑義,於 104.09.03  經「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
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為義務
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
主    旨:所詢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作為義務,且具持續性者,其行政罰之裁處權
          時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1  年 1  月 7  日府建管二字第 110058148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
              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 1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
              起算(第 2  項)。」有關依法負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
              違反作為義務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究應如何認定?係自應
              作為而不作為時起算,抑或係俟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時開始起算?本
              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於 99 年 7  月 21 日就此議題召開第 12 次會
              議討論,惟與會人員意見並不一致。又上開問題,於 104  年 9  月
              3 日復經「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
              解(本部 110  年 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660  號函及 109
              年 5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903504660  號函參照)。至於來函所詢
              營造業未依營造業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複查,其裁處
              權時效應自何時起算一節,仍宜由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及貴府審究相關
              規定之規範目的,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判斷。
          三、檢附 99 年 7  月 21 日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2 次會議紀錄影
              本乙份供參。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