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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111.11.07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法定申報義務相關說明
2.
發文日期:107.04.27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免同一年度就(到)職及
定期申報重複之困擾,與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不同申報類別申報期
間競合可擇一申報情形尚屬有間,另受理申報機關進行一定比例查核,申
報人誤載申報日,而未及於該年度抽籤前修正,因申報日無法事後補正,
該份申報表亦無法作為查核依據
3.
發文日期:106.12.15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目前係由法務部訂定比例,每年初
通知於當年度 2  月底前完成前一申報年度實質審核之公開抽籤程序,申
報年度係以申報日所在年度為準,原則應以申報日判斷抽籤基數,惟具體
個案如確有未及於抽籤前完成申報者,始納入次一申報年度抽籤基數
4.
發文日期:104.04.02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在代理申報期間解除代理職務,尚具其他應申報財
產身分時,申報人代理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義務均毋庸辦理,僅須就其所
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應辦申報類別即可
5.
發文日期:103.10.30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等
規定參照,公職人員財產代理申報,申報人僅須辦理代理申報,毋庸辦理
就(到)職申報,則基於代理申報期間僅三個月,無論選擇期間內何日作
為申報日,應均可達該法要求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並接受外界檢驗立法
目的,尚無限縮申報人選擇申報日期間之必要;另申報人在代理申報期間
內解除代理,雖同時產生代理申報與解除代理申報義務,但得擇一辦理,
如其選擇解除代理申報,並另具有應向其他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職
務,則該解除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尚不致造成申報人短期內須重複申報
6.
發文日期:103.09.02
要  旨:
法務部就「申報義務人如於卸(離)職申報期間內,復代理應申報財產之
新職務,可否免除原職之卸(離)職申報而僅辦理新職之代理申報疑義」
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03.06.11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規定參照,如申報人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
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
8.
發文日期:103.01.21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如申報義務人因病住院等情事致
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復職,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自屬有無法依規
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而既無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不
法利益可能,且係因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故無補行過往年度定期財產
申報之必要,應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
9.
發文日期:102.11.06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6 條及立法說明等參照,該條第 1  項所稱「申
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自包括「死亡」在內,申報
人死亡後,其申報資料仍應公開並保存五年,屆滿後則予銷毀,始為適法
10.
發文日期:102.03.05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規定參照,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
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情
形下重行任命,應均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身分,不生卸(離)職申報
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
11.
發文日期:102.01.14
要  旨:
為達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目的,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等規定,自應以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狀況基準日期,作為判斷是否於同
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使公眾得以檢視申報義
務人各申報年度財產狀況
12.
發文日期:101.12.18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規定參照,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
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
卸(離)職申報
13.
發文日期:101.12.12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參照,申
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致未能辦理該
年度定期申報,既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當俟該
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
14.
發文日期:101.09.03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法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修正前,無論職務所列職等為何,受理申報機關(構)均為其所屬機關
政風機構,則其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
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
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15.
發文日期:100.03.24
要  旨: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既不因
法院准予備查,即謂該法人格消滅,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為
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如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
登記日,為實際離職之日,恐非允當
16.
發文日期:100.03.18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7  條等規定,針對具高度政策決定權
及影響力公職人員,使其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惟申報人配偶既於定期申
報前死亡,為繼承人時即應為變動申報,已達到揭露財產變動目的,且為
避免增加困擾,自無庸填報配偶於死亡前財產變動情形
17.
發文日期:100.02.21
要  旨:
按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特定財產,其財產
所有權即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增減情形,仍應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
託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故強制信託原因消滅後,委託人對信
託之財產所有權自不得追溯原取得之日起並延續存在
18.
發文日期:100.01.06
要  旨:
申報義務人因腦出血入院開刀診療,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其
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
身體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 2  個月內完成卸(離
)職財產申報
19.
發文日期:100.01.06
要  旨:
申報義務人因肢體活動障礙處於住院狀態,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其屬
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身體
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 2  個月內完成卸(離)職
財產申報
20.
發文日期:100.01.04
要  旨:
公職人員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假等法定
事由而「留職停薪」,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者,因屬正當理由
無法依規定如期申報之情形,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
報;若卸(離)職者則為卸(離)職申報
21.
發文日期:099.12.27
要  旨:
有關部分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更名或裁撤之機
關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
22.
發文日期:099.12.23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國內上市(櫃)
股票,因其財產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
應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託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其與委託
人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有間,故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7  條第 3  項「新增信託財產」申報規定之適用;惟該類人員於每年
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時,仍應據實申報前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
23.
發文日期:099.11.17
要  旨:
有關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於申報財產後結婚、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
二十歲者,應如何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之疑義
24.
發文日期:099.11.03
要  旨:
有關北、高市議會議員卸(離)職及就(到)職申報,應依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之規定辦理,即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
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而公職人員於喪失法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
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
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則依規
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25.
發文日期:099.08.05
要  旨:
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
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該法人格消滅,其應以該法人合法清算終結而解
散之日,定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依法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26.
發文日期:099.08.04
要  旨: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期間內,若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免除卸(
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故代理秘書真除秘書同時,即應視為解除代理,
其無庸再為解除代理財產申報
27.
發文日期:099.04.27
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卸(離)職財產之申報,無論係帶職停薪或在職執行,皆應
俟其復職後,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之規定辦理之
,至於無論申報義務人刑期之長短,其出監之日非無變更之可能,且應以
在監多久作為免除卸(離)職申報之標準,亦有可議,自難逕以申報義務
人因案在監服刑,即予免除辦理卸(離)職申報
28.
發文日期:099.04.13
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立法及修正時並未明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紙本
申報表之保存年限及銷毀規定,其立意在於申報義務人之歷年申報資料,
應供公眾檢視或司法、監察機關調閱及查核;惟該資料保存年限若長達數
十年,對保存機關已生困擾,而年限久遠之申報資料有無查閱價值亦非無
疑,此即法務部為達無紙化而積極研發,全國申報義務人財產網路申報系
統之目的之一
29.
發文日期:099.03.19
要  旨:
關於基金會係屬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所得稅法第 11 條所定之以
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有間,自然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之關係人,
也就無該法適用之餘地
30.
發文日期:099.03.05
要  旨: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公職人員於接任新職務後暫兼原職務一職
,並非屬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而須為卸職申報,因此,該公職人員
毋庸再為兼任職務作財產申報,僅須於解除該所兼任之職務時辦理卸(離
)職申報即可,但若所兼任該職之期間逾越該法所指定期申報之期間,自
仍應依該法定期申報之
31.
發文日期:099.02.08
要  旨:
關於到部支援之人員應否申報其財產,應先視其支援辦理業務之實質內容
為何?若未實際執行主管之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謀取不法利益之
機會,即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定有間,自應無需辦理財產申報之
32.
發文日期:098.12.10
要  旨: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 3  個月內申報
財產,復依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
構)變動者,仍應依該法第 3  條辦理申報,如公職人員於同一受理申報
機構,具有 2  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僅於定期申報時合併敘明,
惟具強制信託義務之職務,仍應向監察院辦理信託申報之
33.
發文日期:098.09.30
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
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
此限
34.
發文日期:098.05.19
要  旨:
公職人員之卸、離職應按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以該公職人員知悉
發生解職事由為生效要件,並自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向原
申報機關(構)申報其財產情形,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
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
35.
發文日期:098.03.04
要  旨:
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而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3  條規定辦理財產申報,至受理申報機關未變動者,則不須辦理就職
財產申報
36.
發文日期:098.02.27
要  旨:
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無須另行
辦理新職務之就職申報,僅於定期申報時合併敘明,惟具強制信託義務之
職務,仍應向監察院辦理信託申報
37.
發文日期:098.02.20
要  旨:
機關首長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子女,應將財產信託,如於停職期間自
無庸辦理,惟復職後,應於 3  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      
38.
發文日期:097.12.31
要  旨:
公職人員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期間卸除原職,再任應申報財產
之公職時,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辦理卸職申報
39.
發文日期:097.12.09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施行後,第 18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3 個月」
申報期間,實已考量各類公職人員業務繁忙及查詢財產所需時間,故駐外
館處之申報義務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不得延期
40.
發文日期:097.11.21
要  旨:
縣市議員或其關係人縱以律師、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仍應受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規範,不得與縣市政府為承攬、受委任等交易行為
41.
發文日期:097.10.29
要  旨:
公職人員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施行前就職者,應於施行後三個月內
申報財產,如於修正施行日前既已卸(離)職,則不適用新規定辦理申報
42.
發文日期:097.05.23
要  旨:
97  年新到任之公職人員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施行後申報財產,則
適用新法申報,若分為就(到)職申報及新法申報,則於實質審核時,分
別依新舊法之審核基準進行查核
43.
發文日期:097.03.24
要  旨:
關於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定
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其第 18 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
後三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44.
發文日期:096.05.21
要  旨:
鄉民代表會主席之關係人所開設公司承包該鄉公所附設托兒業務之行為,
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疑義
45.
發文日期:095.11.28
要  旨:
95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
46.
發文日期:000.00.00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規定參照,申報義務人應於各項申報義務(含就到職申報、核定申報、代
理申報、指定申報、兼任申報及定期申報)法定期間內,喪失申報身分者
,方得就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