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政財字第 09911140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申報義務人因腦出血入院開刀診療,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其
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
身體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 2  個月內完成卸(離
)職財產申報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處 99 年 11 月 25 日經政處字第 09904239320  號函。
          二、按本法係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制定,其立意在於使實
              際負領導、決策、監督責任而具有重要職權,或所執行業務易滋弊端
              之主管人員,其財產得供公眾檢驗及受理申報機關(構)查核、比對
              ,藉該等人員之財產透明化,落實全民監督之立法目的。本法雖未明
              示公職人員於「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時,毋庸為財產申報;然
              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旋「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者,倘
              其未滿申報期限(3 個月)即帶職帶薪出國,揆諸本部 98 年 10 月
              8 日法政決字第 0981112372 號函所示「留職停薪期間暫無庸申報財
              產」之意旨,其於就(到)職財產申報前既已「帶職帶薪」出國,自
              應俟其返國敘職後,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於 3  個月內完
              成就(到)職財產申報,本部 98 年 10 月 8  日法政決字第 09811
              12372 號函、99  年 4  月 27 日法政字第 0999016517 號函其中有
              關「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部
              分之意旨,應停止適用,本部 100  年 1  月 4  日法政字第 09911
              13676 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申報義務人因右側腦出血併腦室內出血入院開刀診療,現處於意
              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
              由,揆諸前開說明,當依日後該申報義務人之身體復原情形,依本法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於 2  個月內完成卸(離)職財產申報。
正    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司第二科、本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