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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911008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關於到部支援之人員應否申報其財產,應先視其支援辦理業務之實質內容
為何?若未實際執行主管之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謀取不法利益之
機會,即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定有間,自應無需辦理財產申報之
主    旨:有關到部支援人員申報財產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9 年 1  月 15 日財政處字第 09912500270  號函。
          二、按政風主管人員,應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定有明文;復參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
              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20 條規定意旨,前開所稱政風主管人
              員,係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政風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準此,來文所指到部支援人員所辦理業務之實質內容為何?又該項業
              務能否遽認非屬政風主管職務之一環,實非無疑。若可認到部支援人
              員確未實際執行主管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機會謀取不法利益
              之可能,即與前開規定有間,自毋庸申報財產;惟此情形,貴處借調
              支援人員本係所屬政風單位股長,有財產申報義務,自到部支援辦事
              起,既無庸申報財產,自應依本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於喪失應
              申報財產之身分起 2  個月內,辦理卸(離)職申報,始符規定。
正    本:財政部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