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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511191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95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
主    旨:95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期間自 95 年 11 月 1  日起迄 95 年 1
          2 月 31 日止,請各機關公職財產申報人員依限確實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
          辦理。
正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本部政風司第四科
資料來源: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