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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700468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要  旨:
機關首長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子女,應將財產信託,如於停職期間自
無庸辦理,惟復職後,應於 3  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期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97 年 12 月 9  日(97)秘台申參字第 0971810164 
              號函。                                                      
          二、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
              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又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就(到)職申報財產
              時,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
              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並辦理信託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
              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同法第 7  條第 1  項定有
              明文。                                                      
          三、前開公職人員若按照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停職時,於停
              職期間既未執行職務,自毋庸依法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
              然如其嗣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復職,則考量「復
              職」與「就(到)職」之財產申報態樣較為類似,應得比照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於復職後 3
              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