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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1.
發文日期:105.09.20
要  旨:
法院因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聲請,裁定令
初犯或 5  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試問,此裁定確定後,檢察官是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對被告諭知附命完
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2.
發文日期:105.09.09
要  旨:
行為人經核准假釋,由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當行為人假釋報到,由地檢
署人員命其採尿送驗,行為人卻持他人事前排放之尿液裝入檢驗瓶,彌封
後並交付觀護人室採驗員,使不知情之採驗員登載於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上,嗣採驗員發現有異,始知上情。試問,行為人此舉是否涉犯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3.
發文日期:098.08.06
要  旨:
被告分別於民國 89 年、90  年、97  年間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試問
,檢察官就其第 3  次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公訴?抑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4.
發文日期:098.08.06
要  旨:
原應聲請觀察勒戒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承辦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若事
後該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確定,試問:檢察官應再次聲請觀察勒戒?抑直接
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5.
發文日期:098.06.02
要  旨:
施用毒品者於戒癮治療中,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而為警查獲者,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抑或
提起公訴?
6.
發文日期:098.03.10
要  旨:
被告犯肅清煙毒條例罪判刑,於假釋出監期間,另犯施用毒品罪及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於指揮書執畢日期後,更犯施用毒品、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盜匪等罪。經法院就其所犯前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7 年 2  月,後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12 年。試問: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後,若法院裁定將前開部分之罪予以減刑,並定應執
行刑,指揮書應如何換發?
7.
發文日期:096.07.03
要  旨:
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傾向,聲請法院強制戒治,惟經法院
認與「5 年後再犯」情形有別,無經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必要,而裁定
駁回;駁回後,另行起訴判處徒刑 5  月確定。試問:已執行之觀察勒戒
期間得否折抵刑期?受刑人聲請發還觀察勒戒費用應否准許?
8.
發文日期:096.03.05
要  旨:
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傾向,聲請法院強制戒治,惟經法院
認與「5 年後再犯」情形有別,無經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必要,而裁定
駁回;駁回後,另行起訴判處徒刑 5  月確定。試問:已執行之觀察勒戒
期間得否折抵刑期?
9.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下同)88  年 10 月 1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嗣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復於 93 年 4  月中旬起至同年 6  月間因連續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月,並於
93  年 9  月 30 日確定,尚未執行。惟被告猶不知悔改,又於 93 年
10  月 2  日起至 93 年 10 月 30 日,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
而為警查獲。則就被告第3次犯案,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10.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88 年 9  月 1  日 1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之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罪,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由檢察官於同年 9  月 30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復於 93 年 2  月間 2  犯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由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並於同年 7  月 1  日確定(本
次因新法修正,無執行勒戒或戒治之保安處分)。然某甲仍不知悔改,又
於 94 年 1  月間某日,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應如何處理?
11.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前於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
續施用傾向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嗣某甲分別於 93 年 12 月 31 日(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再犯)及 94 年 1  月 7  日(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後再犯)為警查獲施用第 1  級毒品犯行,則應
如何處理?
12.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按依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 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其中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是
否包含在修法前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而出所,但保護管束未期滿之情形?
(實例:被告甲在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法院裁定執行強制戒治,但嗣因停止戒治而出所,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若於其停止戒治出所後 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得否逕予起訴?)
13.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於民國 90 年間施用毒品,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檢察官於同年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被告又於 92 年 12 月間 2
犯施用毒品, 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係舊法時期之 2  犯
),但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勒戒,嗣於新法施行後之 93 年 2  月始經警
緝獲到案,檢察官依前次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檢察官即將被告釋放,但被告坦承此次為警查獲時有施用毒品行為,且已
連續施用 2  年餘(即與 92 年 12 月間施用行為有連續犯關係),則被
告於 93 年 2  月被查獲之施用毒品是否依新法起訴? 上開觀察勒戒之執
行有無問題?
14.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再犯」之界定時點問題。
15.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第 2  次犯施用毒品罪,修正條文施行
後繫屬,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究應依舊法聲請法院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或依新法逕行起訴。
16.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92 年 4  月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
經法院於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於93  年 1  月 27 日釋放出所。惟某甲於保護管束期間,未按時報到
接受尿液檢驗,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復經法院於 93 年 5
月 27 日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然某甲未
到案執行,而保護管束期間於 93 年 7  月 13 日屆滿,則(一)本件應
如何處理?(二)又某甲於保護管束期滿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10 條之罪,應如何處理?
17.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民國 89 年 1  月 16 日釋放,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某甲於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自 93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94 年 3  月 3
日止,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另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後
,於 94 年 3  月 5  日施用第 2  級毒品。嗣某甲於 94 年 3  月 6
日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供出
上情,則某甲施用第 1、2 級毒品部分,應如何處理?
18.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88 年間因施用第 2  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88 年 9  月 20 日釋放,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 93 年 3  月間因再犯施用第 2  級毒品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嗣某甲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5  年後,
即 93 年 12 月 5  日又施用第 2  級毒品,則檢察官應將某甲依法追訴
或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19.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甲男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經法院於民國(下同)87  年 10 月 7  日判決免刑確定,嗣於
92  年 2  月 19 日在其住處施用第 1  級毒品為警查獲,並於 92 年 2
月 20 日移送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於 93 年 7  月 16 日收案之後,究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應直接
依修正後之規定,認定被告係 5  年內再犯,直接提起公訴?
20.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所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是否含有舊法期間已執行之處遇程序範圍?
21.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於初犯觀察、勒戒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確定,於尚未入監執行之際,復因施用毒品案件被警查獲移辦,而查該
次犯罪(第 3  次犯)行為之日,已逾初犯後 5  年,則該次犯行,應算
5 年後再犯而論以「初犯」,再聲請觀察勒戒?或仍依法提起公訴?
22.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 2  犯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時間跨越新舊法,且曾依
舊法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待執行,惟於新法實施後才被通緝到案,並
查出其在被查獲前均連續施用毒品,則被告仍應執行原先裁定之觀察、勒
戒?抑或僅另行依新法提起公訴?
23.
發文日期:095.01.20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釋放後,5 年內犯第 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所謂「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係指戒治期滿 (保護管束完畢) ,或包括經
法院以施用毒品案判決確定?
24.
發文日期:094.12.23
要  旨:
被告某甲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 (二犯) ,嗣因傳
拘無著遭通緝,被告於93年2月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始通緝
到案,經檢察官發現被告於通緝期間迄緝捕日為止,仍繼續施用毒品。因
新法對於施用毒品之二犯已無庸觀察、勒戒,則被告於91年間經法院所
為之觀察、勒戒裁定,是否仍須將被告送觀察、勒戒?
25.
發文日期:093.11.25
要  旨:
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所謂「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釋放後」,係指停止戒治出所,或是指保護管束期滿?
26.
發文日期:093.02.25
要  旨:
某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入伍服役時經採尿,尿液送驗,發現其尿液確
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於服役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則
某甲施用毒品犯行,應由司法機關或是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
27.
發文日期:092.09.30
要  旨:
甲因二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嫌,經觀察、勒戒後有
繼續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並
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執行,執行期滿日為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嗣甲接
受戒治處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
護管束,詎甲又於保護管束期間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八十九年十
月五日為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法院延
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始送達檢察官收受裁定正本,甲則於同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收受裁定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嗣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
回確定。問法院此項撤銷裁定得否執行?
28.
發文日期:089.00.00
要  旨:
被告同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罪及同罪之幫助犯,經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幫助犯部分,應如何處理?
29.
發文日期:088.10.08
要  旨: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三犯以上者……應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中三犯指…
二  A男被查獲施毒行,偵訊中僅坦承吸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扣有
    吸食工具等證物,檢察官即依法聲請法院裁定觀、勒,就施用第二級
    毒品部分分送觀、勒,觀勒後經評定為無繼續施毒傾向而處分之。嗣
    前開尿液同時驗出嗎啡之陽性反應,警方再函送偵辦,應如何處理?
30.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甲於八十四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二日止,連續A住處施用海洛因多
次。復於八十四年二、三月間起甲知友乙欲施用海洛因之犯意,同在A住
處介紹友人乙向丙購買海洛因多次,問甲觸犯何罪?
31.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經檢驗有癮之在押煙毒犯或施打麻藥犯,未經偵查檢察官先聲請法院裁定
指定勒戒場所勒戒即行起訴,案件繫屬一審法院後,一審法院亦未先行指
定相當處所勒戒,於經審理後判決有罪,並處以有期徒刑,嗣被告上訴二
審,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決,確定送執行,此時執行檢察官得否逕將之發
監執行?抑應先行聲請裁定指定勒戒處所勒戒,並送勒戒斷癮後始得發監
執行?又應為裁定指定勒戒處所之審判機關係一審抑二審法院?
32.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某甲施打嗎啡,在偵查中供承係吸食安非他命,經檢察官以吸食麻醉藥品
製劑安非他命提起公訴,嗣其尿液鑑定結果有嗎啡成分,無安非他命成分
,檢察官對某甲施打嗎啡部分,應否另行起訴?
33.
發文日期:082.05.00
要  旨:
吸食毒品與意圖吸食而持有毒品罪可否為連續犯?
34.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某甲因施打含有海洛因成分之『速賜康』後,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警局
自首其施打『速賜康』。惟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有煙毒品反應,而無
速賜康(潘他唑新)反應,因認其有施打毒品罪嫌。問其自首之效力,是
否及於施打毒品罪?
35.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某甲購得速賜康針劑施打,被查獲,經採其尿液送驗竟呈煙毒反應,問某
甲應如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