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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購得速賜康針劑施打,被查獲,經採其尿液送驗竟呈煙毒反應,問某
甲應如何論處?
法律問題:某甲購得速賜康針劑施打,被查獲,經採其尿液送驗竟呈煙毒反應,問某
         甲應如何論處?
討論意見:甲說:應論以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非法施
                打麻醉藥品罪責,某甲既購買速賜康針劑施打,依『所犯重於所知
                ,從其所知』之法理,自僅能論以非法施打速賜康罪責。
         乙說:應論以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非法施打毒品罪責,
                某甲為增強藥性求得感官刺激,係以不確定之故意施打毒品,且其
                尿液呈煙毒反應,自應論以非法施打毒品罪責。
         丙說:應不為罪,某甲並無施打毒品之故意,雖其尿液呈有煙毒反應,仍
                不能令其負施打毒品罪責,且某甲本欲施打速賜康而其尿液並無速
                賜康反應,復未能證明其有施打速賜康犯。
         結論:採甲說。
審查意見:應依個案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如甲確實不知所購者係毒品,則依『所犯重
         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僅能論以非法施打速賜康罪刑。
座談會研討結果:應依個案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如甲確實不知所購者係毒品,僅能論
                以非法施打速賜康罪刑。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題示某甲之所為,究應如何論處,胥視其主觀犯意為斷。如
                     依個案具體事實,足認其確係不知所購得為毒品時,同意座
                     談會研討結果,應論以非法施打麻醉藥品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