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 (民國 62 年 06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施打毒品、吸食毒品或鴉片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吸用麻煙或抵癮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有癮者,應由審判機關先行指定相當處所勒戒,不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三
項之規定。
前項勒戒處所,由地方政府就公立醫院內附設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勒戒斷癮後再犯者,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三犯者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