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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1.
發文日期:105.03.14
要  旨:
賭客倘未親至現場簽賭,僅採用電話、傳真或網路下注方式賭博,試問,
是否得論以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前段之賭博罪?
2.
發文日期:101.05.21
要  旨:
行為人犯有公眾場所賭博罪,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確定,裁
判確定 2  月後,其經合法通知未到案繳納罰金,強制執行其所開立之金
融機構帳戶均無著,其全民健康保險雖係投保在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惟其
名下尚有設籍地之不動產,是否需對其名下房產強制執行,方得逕予易服
勞役,而續行拘提、通緝?
3.
發文日期:087.03.00
要  旨:
第四台與節目商訂定授權契約中明定,授權之區域及範圍為家用訂戶,第
四台不得再授權或以任何方式讓非家庭之公開場所公開上映或對其公開播
送,則第四台與旅館業者簽立合約,明定於該旅館裝設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台接收第四台所公開播送之有線電視節目,給不特定之顧客觀賞,因第四
台節目中有部分係視聽著作 (如電影) ,該旅館業者是否構成公開播送?
或公開上映,又第四台業者之簽約節目商可能多達數十家,則是否因其授
權範圍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認定?
4.
發文日期:086.03.00
要  旨:
柏青哥店內,客人在遊戲中因臨時有事而將剩餘之小鋼珠寄存於該店,換
取寄珠卡以為憑證,而於日後憑該寄珠卡換取小鋼珠把玩,是否觸犯刑法
上之賭博罪?
5.
發文日期:086.01.00
要  旨:
關於已通電之賭博性電動玩具,但未有人在機具上賭博,是否為現行犯?
6.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甲於所營電動玩具店內,擺設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賽馬」供不特定顧
客把玩,顧客所贏分數不得兌換金錢或物品,惟可無限兌換等額之積分券
,供日後把玩之用,是否涉犯賭博罪嫌?
7.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甲開設電動玩具店,擺放電動機台供不特定客人把玩,經客人開分把玩店
內機台後,如有贏得積分,不得兌換現金或其他獎品,僅得向甲兌換「寄
分卡」充作日後赴該店把玩機台之憑證,惟兌換「寄分卡」之數額並無限
制。問甲是否構成賭博罪?
8.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查獲賭博性電動玩具案件,負責人及開分員以常業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 、賭客以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起訴,查扣
之賭博性電動玩具 (含IC板) 、賭金及兌分券,係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二項抑或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9.
發文日期:083.01.00
要  旨:
某甲在乙開設之賭場賭博,欠某乙鉅額賭債,某乙為索回賭債,乃持刀以
二天內不還即予殺害等詞恐嚇某甲,某乙所為應成立何罪?
10.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甲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商店,擺設賭博性電動玩具與不特定多數人賭傅
財物,問甲觸犯何罪?
11.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某甲於八十年二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某處經營電動玩具店,所
營之電玩水果檯無退幣馬達及退幣孔,顧客打完後,視所餘分數多寡兌換
雷射唱片、香皂等價值在所台幣二千元以下之獎品,某甲並於店內表列兌
狀標準,問某甲有無犯罪?
12.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甲經營電動玩具店,一樓店內所陳列者均係娛樂性之電動玩具,另在地下
室內陳列具賭博性之電動玩具供人賭博財物,恐被查獲,乃在樓梯口設鎖
控制出入,甲是否應負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責?
13.
發文日期:079.11.00
要  旨:
某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置賭博性電動玩具一批與不特定之顧客賭博財
物,並以之為常業,為警當場查獲,扣得賭博性電動玩具一批。此等賭博
性電玩具應如何宣告沒收?
14.
發文日期:079.01.00
要  旨:
甲於七十七年五月一日犯公共場所賭博罪,檢察官於七十八年三月一日分
案開始偵查,於七十八年五月六日偵查終結,認甲有犯罪嫌疑,可否提起
公訴?
15.
發文日期:076.07.00
要  旨:
至私人住宅簽賭大家樂者,應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罪?
16.
發文日期:076.03.00
要  旨:
某甲經營獎券行兼營大家樂賭博,某乙於自己家中以電話向某甲簽訂號碼
後,某甲派人至某乙家中收款(賭資)送回獎券行,尚未開獎即為警查獲
,某乙所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犯行。
17.
發文日期:075.11.00
要  旨:
在門窗部份未完工且無圍牆之多層公寓底賭博財物(工地管理不加制止)
,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
18.
發文日期:075.11.00
要  旨:
某乙在其住宅內經營大家樂,某丙至其住宅內簽賭問某丙是否成立犯罪?
19.
發文日期:075.06.00
要  旨:
某甲、某乙、某丙三人於公共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玩『排七』(俗稱接
龍)方式賭博財物,經警查獲,並當場扣押賭檯上之賭資及賭具撲克牌一
整副又四十六張(按完整撲克牌一副,不含王牌二張,係五十二張),就
扣案之四十六張撲克牌部分,是否應併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
20.
發文日期:075.03.00
要  旨:
甲乙父子二人共同在路旁公共場所擺設攤位,由甲做莊,乙佯裝賭客招引
路人前來賭博財物,警察查獲時,正有路人丙丁與乙在攤位上押注參賭,
問乙構成何罪?與甲是否共同正犯?
21.
發文日期:074.06.00
要  旨:
某日乙、丙、丁、戊投宿甲經營之A旅社,商得甲之同意(並未抽頭圖利
),在旅社廚房(平日不供旅客在內用膳),以麻將牌賭博財物,為警查
獲,問乙、丙、丁、戊是否構成刑法上賭博罪?甲是否為從犯?
22.
發文日期:074.06.00
要  旨:
某甲擺置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供人以籐圈套擲,如套住則給與未貼專賣
憑證之洋菸乙包,為警察當場查獲,問某甲應否成立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
賣暫行條例刑責。
23.
發文日期:070.09.00
要  旨:
某甲有可供賭博用之吃角子老虎機器一台,無處利用,乃與開設電動玩具
店之某乙約定,借用某乙電動玩具店之一角擺設,以與顧客賭博,由某乙
管理,所得四六分帳,旋有顧客某丙前來使用該機器賭博,為警當場查獲
,問本案應如何處斷?
24.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某甲在其所擺設之香腸攤上,以抓骰子比點數大小之方式與某乙賭博財物
,言明如乙所得點數較少,乙應給甲新臺幣(下同)五元,如乙所得點數
較多,甲不給乙金錢,只給香腸一條(因每條香腸之售價為十元,故某乙
賭贏時,仍應給甲五元),問某乙是否構成賭博罪?
25.
發文日期:068.09.00
要  旨:
甲乙丙三人在甲所有之住宅緊鄰之旁邊豬舍內賭博財物(甲並無抽頭營利
),而豬舍築有一公尺高矮牆、磚柱、瓦頂,設有門,可以開關,並面臨
馬路,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犯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