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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04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已通電之賭博性電動玩具,但未有人在機具上賭博,是否為現行犯?
法律問題:關於已通電之賭博性電動玩具,但未有人在機具上賭博,是否為現行犯?
討論意見:甲說:賭博性電動玩具已通電未有人在場賭博,因賭博罪須具相對共犯,
                故應不屬現行犯;至於機具內硬幣是否為前犯賭博罪留下之賭資,
                應由各案偵查後認定。
          乙說: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持有供賭博用之電
                動玩具等物件,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可認係準現行犯而依規定隨案
                移送。
結    論:多數採乙說。
本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乙說即肯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83.01.28)
          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 (84.10.2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