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關於已通電之賭博性電動玩具,但未有人在機具上賭博,是否為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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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關於已通電之賭博性電動玩具,但未有人在機具上賭博,是否為現行犯?
討論意見:甲說:賭博性電動玩具已通電未有人在場賭博,因賭博罪須具相對共犯,
故應不屬現行犯;至於機具內硬幣是否為前犯賭博罪留下之賭資,
應由各案偵查後認定。
乙說: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持有供賭博用之電
動玩具等物件,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可認係準現行犯而依規定隨案
移送。
結 論:多數採乙說。
本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乙說即肯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83.01.28)
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 (8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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