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乙父子二人共同在路旁公共場所擺設攤位,由甲做莊,乙佯裝賭客招引
路人前來賭博財物,警察查獲時,正有路人丙丁與乙在攤位上押注參賭,
問乙構成何罪?與甲是否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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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乙父子二人共同在路旁公共場所擺設攤位,由甲做莊,乙佯裝賭客招引
路人前來賭博財物,警察查獲時,正有路人丙丁與乙在攤位上押注參賭,
問乙構成何罪?與甲是否共同正犯?
研討意見:甲說:乙雖佯裝賭客與甲賭博財物,惟彼等間並無賭博犯意,而係共同招
攬路人賭博財物之犯意,是乙雖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乙說:乙既與路人丙丁均押注參賭,則其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
項罪嫌,但與甲、丙、丁間關係必要共犯。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結論,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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