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在門窗部份未完工且無圍牆之多層公寓底賭博財物(工地管理不加制止)
,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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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在門窗部份未完工且無圍牆之多層公寓底賭博財物(工地管理不加制止)
,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
研討意見:甲說:未完成之公寓得供不特定人隨時出入,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在
其內賭博,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罪。
乙說:未完成之寓,雖未裝門窗,但既係私人所有建物,僅所有人允許之
特定人及建築有關之人可出入,並非公眾得隨時出入之場所,是在
其內博賭財物,核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構成要件有
間,應不成立該罪,僅係違警事件。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住宅是否可視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以當時實際情形
定之』,司法院解字第四○○三號著有解釋。本件未完成之
公寓,不特定人可否隨時出入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項之賭博罪,係事實認定之問題,應就具體案情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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