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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0106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第四台與節目商訂定授權契約中明定,授權之區域及範圍為家用訂戶,第
四台不得再授權或以任何方式讓非家庭之公開場所公開上映或對其公開播
送,則第四台與旅館業者簽立合約,明定於該旅館裝設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台接收第四台所公開播送之有線電視節目,給不特定之顧客觀賞,因第四
台節目中有部分係視聽著作 (如電影) ,該旅館業者是否構成公開播送?
或公開上映,又第四台業者之簽約節目商可能多達數十家,則是否因其授
權範圍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認定?
法律問題:第四台與節目商訂定授權契約中明定,授權之區域及範圍為家用訂戶,第
          四台不得再授權或以任何方式讓非家庭之公開場所公開上映或對其公開播
          送,則第四台與旅館業者簽立合約,明定於該旅館裝設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台接收第四台所公開播送之有線電視節目,給不特定之顧客觀賞,因第四
          台節目中有部分係視聽著作 (如電影) ,該旅館業者是否構成公開播送?
          或公開上映,又第四台業者之簽約節目商可能多達數十家,則是否因其授
          權範圍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認定?
討論意見:甲說: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項就該條第一項第八款公開上映之「現場或現
                場以外一定之場所」有定義性規定,認旅館房間亦屬之,惟未就同
                條項第七款之場所為定義性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不宜援用第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旅館房間電視機之節目係第
                四台藉其播送系統播送簽約商之節目,係第四台播送之結果,旅館
                僅為單純之接收訊息者,旅館無公開播送之行為,亦未有公開上映
                之行為。
          乙說:實務上認在旅館房間賭博,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賭博罪,即
                其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第四台業者通常僅獲得著作權人或頻
                道商授權「供家庭收視戶在家庭觀賞用」,故旅館房間接收第四台
                之節目係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應屬公開播送行為。
          丙說:旅館傳送各節目至各房間之方法,由於科技之發展並無定則,應就
                旅館傳送節目至房間之具體設備來加以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
研討結論: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無線或其他器材,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
          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
          款定有明文,第四台將接收自節目商之節目以有線方式播送至旅館業者房
          間供不特定顧客觀賞,應屬公開播送,至旅館房間所接收之節目係第四台
          播送節目之結果,旅館本身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而旅館業者對第四台之
          節目是否於客房內播送雖具有控制能力,惟其並無區辨何者為節目商授權
          範圍以外之節目並有控制播出之義務,尚難認旅館業者,有侵害著作權之
          行為。本件應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第 3 條 (87.01.2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86.11.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