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乙在其住宅內經營大家樂,某丙至其住宅內簽賭問某丙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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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乙在其住宅內經營大家樂,某丙至其住宅內簽賭問某丙是否成立犯罪?
討論意見:甲說:因住宅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故某丙至某乙住宅內簽
賭大家樂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賭博罪。
乙說:某乙雖在其住宅內經營大家樂,但其住宅係供不特定人(欲參加簽
賭者)得自由出入之場所,某丙自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罪。
結論:請上級核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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