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經營獎券行兼營大家樂賭博,某乙於自己家中以電話向某甲簽訂號碼
後,某甲派人至某乙家中收款(賭資)送回獎券行,尚未開獎即為警查獲
,某乙所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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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經營獎券行兼營大家樂賭博,某乙於自己家中以電話向某甲簽訂號碼
後,某甲派人至某乙家中收款(賭資)送回獎券行,尚未開獎即為警查獲
,某乙所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犯行。
討論意見:甲說:獎券行為公眾出入之場所,某乙雖以電話簽注,但賭博地點仍是在
獎券行內,應認某乙所為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
。
乙說:某乙係在家中以電話簽注,本人並未親赴獎券行賭博,與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構成要件不相當,應認某乙不構成該條
之犯罪。
結論: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研討結論,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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