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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查獲賭博性電動玩具案件,負責人及開分員以常業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 、賭客以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起訴,查扣
之賭博性電動玩具 (含IC板) 、賭金及兌分券,係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二項抑或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法律問題:查獲賭博性電動玩具案件,負責人及開分員以常業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 、賭客以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起訴,查扣
          之賭博性電動玩具 (含IC板) 、賭金及兌分券,係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二項抑或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本案既係賭博案件,且賭客部分又依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條第一項) 起訴,當場查扣之物,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
                二項「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台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乙說:本案賭客雖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起訴,惟負責
                人及開分員則以常業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起訴,刑法第
                二百六十七條並無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
                賭台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特別
                規定,且該查扣物為該負責人所有,且供為常業賭博犯罪之用,自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討論結果:多數採甲說。
審查意見:保留 (司法院研究意見已函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本案保留。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常業賭博罪如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即得依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沒收,本件應以甲說為當。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審查意見為本案保留,同意保留。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266、267 條 (86.11.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