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查獲賭博性電動玩具案件,負責人及開分員以常業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 、賭客以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起訴,查扣
之賭博性電動玩具 (含IC板) 、賭金及兌分券,係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二項抑或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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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查獲賭博性電動玩具案件,負責人及開分員以常業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 、賭客以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起訴,查扣
之賭博性電動玩具 (含IC板) 、賭金及兌分券,係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二項抑或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本案既係賭博案件,且賭客部分又依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條第一項) 起訴,當場查扣之物,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
二項「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台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乙說:本案賭客雖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起訴,惟負責
人及開分員則以常業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起訴,刑法第
二百六十七條並無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
賭台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特別
規定,且該查扣物為該負責人所有,且供為常業賭博犯罪之用,自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討論結果:多數採甲說。
審查意見:保留 (司法院研究意見已函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本案保留。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常業賭博罪如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即得依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沒收,本件應以甲說為當。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審查意見為本案保留,同意保留。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266、267 條 (8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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