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至私人住宅簽賭大家樂者,應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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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至私人住宅簽賭大家樂者,應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不成立
在住宅賭博財物,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成立犯罪(
院一四○三、一四五八)。
乙說:成立
僅邀約特定之人在家賭榑,尚不能謂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如聚
集互不認識且選時可以增加之不特定多眾,共同賭博者,該家宅仍
不啻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結論: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至私人住宅簽賭大家樂,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
項之賭博罪,胥視該住宅是否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斷。
此乃事實認定問題,應就具體事實審認之。本司前與此不同
之見解,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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