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於七十七年五月一日犯公共場所賭博罪,檢察官於七十八年三月一日分
案開始偵查,於七十八年五月六日偵查終結,認甲有犯罪嫌疑,可否提起
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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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於七十七年五月一日犯公共場所賭博罪,檢察官於七十八年三月一日分
案開始偵查,於七十八年五月六日偵查終結,認甲有犯罪嫌疑,可否提起
公訴?
討論意見:一 肯定說:按實行偵查即為追訴權之行使,本案自七十八年三月一日開
始偵查起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而檢察官開始偵查距甲犯
罪時並未逾一年之追訴權期間,自可於七十八年五月六日偵
查終結時,認甲有犯罪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第一項提起公訴。
二 否定說:實行偵查並非追訴權之行使,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始可
謂為行使追訴權。本案檢察官於七十八年五月六日偵查終結
,距被告犯罪時已逾一年之追訴權期間,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處分不起訴。 (司法院七十四年六月二
十日七四廳刑一字第四九七號函參照)
研究結論:多數贊同肯定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否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以否定說為當。 (參見本司79.7.21.
法79檢二字第八九一號函)。
參考法條:刑法 第 266 條 (5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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