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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4 條
1.
發文日期:111.10.25
要  旨:
84、85  年間分別因麻藥、竊盜、販賣毒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 8  月、
1 年 1  月、5 年 4  月,並於 85 年 9  月 28 日定刑為 6  年 8  月
確定,85  年 6  月 20 日入監執行,縮刑 70 日,後於 88 年 7  月
20  日假釋出監,但卻於 91 年 8  月 20 日撤銷假釋,並針對殘刑之執
行案件進行通緝,嗣麻藥、竊盜二罪之行刑權時效於 109  年 12 月間期
滿,販賣毒品罪則尚未罹於時效。問其殘刑及行刑權時效應如何計算?
2.
發文日期:111.06.28
要  旨:
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於 101  年 10 月 30 日
確定。嗣後其因傳拘無著通緝,加計 4  分之 1(舊法規定),行刑權時
效期滿日為 110  年 7  月 30 日。後經警於 109  年 12 月 24 日緝獲
。因其有心臟衰竭問題,內勤檢察官訊問後備乙種指揮書,並批示送監執
行,並命警戒護就醫,翌日執行檢察官改交保新台幣 5  萬元,保釋後撤
銷通緝並釋放。其時效之計算是否應予重新起算?
3.
發文日期:108.11.13
要  旨:
受刑人共犯三罪,其中兩罪合於數罪併罰,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並於 103  年 10 月 4  日發監執行,另一罪不合於數罪併罰,
於 104  年 4  月 2  日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 104  年 11 月 3  月准
予假釋出監,惟其未依規定時間內報到執行,於 105  年 2  月 4  日撤
銷假釋,並應執行殘刑 3  月 7  日,且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未著,
發布通緝,試問應如何計算通緝時效?
4.
發文日期:104.06.29
要  旨:
行為人於 96 年、97  年先後犯下案件並經地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二案接續執行,行為人於 97 年 4  月 23 日入監執行,嗣經假釋付保護
管束,並且於 99 年因縮刑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惟行
為人又於 101  年另犯他罪,經地院以行為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
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由,判處累犯確定。然前二案判決因最高
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審理認有理由而於 102  年間均撤
銷原判決自為判決。則應以何日作為前二案之執行完畢日?
5.
發文日期:103.07.24
要  旨:
證人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1  作證義務,並經由法院科處罰鍰
。試問,關於此類刑事罰鍰屬於何種法律性質?又應如何認定其行刑權時
效?
6.
發文日期:102.10.14
要  旨:
行為人在民國 93 年間犯下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5 年(少年犯),並於 93 年 10 月時確定,嗣行為人於 95 年 11 月再
度犯下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減為 3  月,亦於 97 年 1
月確定,且經法院撤銷緩刑宣告,並於 97 年 7  月確定。試問行為人所
犯強盜罪之行刑權時效,應當適用判決時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
前之行刑權時效或撤緩裁定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後之行刑權時
效?
7.
發文日期:098.09.18
要  旨:
地方縣議會議員因刑案判決有罪確定,在議會期間內經合法傳喚仍未到案
執行,是否應類推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規定,先經縣議會同意,方可
拘提到案執行?
8.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行為人犯背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因逃匿而未執行,於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並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
刑 6  月。試問:其行刑權時效完成日應以何時為準?
9.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撤銷假釋之受刑人,於法院裁定減刑後,經傳喚到案發監執行。其殘刑行
刑權時效之計算,應否扣除實際在監執行期間、假釋期間?如須扣除,究
應全部扣除或按執行比例扣除?至其所犯各罪之時效何時完成?
10.
發文日期:096.05.28
要  旨:
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保外醫治,多次傳喚均未到案,另囑託板橋及桃園地
檢署代為執行,亦均無結果,故已發布通緝在案。其行刑權時效,應如何
計算?
11.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刑法第 84 條行刑權時效規定,業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將於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倘被告行為時於舊法有效期間,於新法生效施
行後,始科刑或適用舊法第 91 條之 1  宣告刑前治療處分,案經確定,
問行刑權時效期間及起算日,究應適用舊法或新法規定?
12.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是否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 99 條後段,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之。
13.
發文日期:095.04.25
要  旨:
罰金分期繳納中,行刑權時效究應如何計算?
14.
發文日期:095.03.23
要  旨:
某甲於 84 年 3  月 15 日,因犯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一項規定,經
第二審法院於 86 年 2  月 26 日,判處有期徒刑 2  月,被告不服上訴
第三審法院,於 86 年 9  月 24 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 86 年 11 月
3 日入監執行,並於 87 年 1  月 2  日執行完畢,另於 83 年 7  月 2
0 日犯妨害投票罪,經第二審法院於 93 年 4  月 29 日判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 3  百元折算 1  日,並於 93 年 6  月 7  日確定,
二罪因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第二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於 93 年 10 月
4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  月,被告不服抗告,經第三審法院於 93 年
11  月 4  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尚未執行。問某甲二罪定應執行之刑有期
徒刑 4  月前,懲治走私條例所處有期徒刑 2  月已先執行完畢部分,是
否有行刑權時效消滅之問題?本案應如何執行?
15.
發文日期:092.11.27
要  旨: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十八條、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三
百十五條規定: (一) 科處證人罰鍰。 (二) 命沒入具保人在偵查、審理
中已繳納之保證金。 (三) 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
繳納者,強制執行。 (四) 命被告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並負擔其費
用。則裁定確定後,其執行有無時效問題?
16.
發文日期:092.01.17
要  旨:
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行刑權時效如何計算。
17.
發文日期:092.01.17
要  旨:
撤銷假釋案件,行刑權時效之計算,應以原宣告刑或殘餘刑期為準。
18.
發文日期:092.01.17
要  旨:
受刑人在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中,另案所處徒刑之行刑權時效有無刑
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適用。
19.
發文日期:091.08.09
要  旨:
有關數罪併罰或合併執行之案件,經撤銷假釋後,其同屬同一或不同屬同
一判決之行刑權時效應如何計算,及部分罪刑於行刑權時效消滅後,其殘
餘刑期應否按原判決宣告刑全部或按執行比例扣減?
20.
發文日期:091.05.06
要  旨:
甲開設A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法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判
處甲及A公司各罰金三萬元,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確定,嗣經移
送執行,經查甲無財產並經傳拘未獲後通緝,A公司有一筆不動產,經多
次拍賣均無法拍定。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第一號案)
21.
發文日期:091.04.02
要  旨:
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保外醫治,其行刑權時效,應以何時起算
?
22.
發文日期:080.11.00
要  旨:
某甲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於76.12.18確定。因於緩
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經法院裁定撤銷緩刑
之宣告。該裁定於78.10.25確定。其行刑權時效是否消滅?
23.
發文日期:075.12.00
要  旨:
檢察官對同一受刑人在不同日期先後簽發二或二以上之執行指揮書銜接繼
續執行時,其在後執行之案件有無刑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之適用?
24.
發文日期:075.03.00
要  旨:
撤銷假釋後應執行之殘刑,其行刑權時效應如何計算?
25.
發文日期:075.00.00
要  旨:
甲犯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又犯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如依照判決主文,先執行強制
工作一期(七年)完畢後,再予執行徒刑部分之執行刑;其偽造文書罪所
處有期徒刑六月之行刑權時效業已完成(一年未滿有期徒刑之行刑權時效
期間為五年,再加因不能執行停止進行之期間為一年三月,共為六年三月
),已不能再予執行。為避免行刑權之罹於時效計,可否在執行強制工作
前,先執行偽造文書罪所處之宣告刑六月?
26.
發文日期:075.00.00
要  旨:
新修正之『各級法院檢察處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第九條所指之
『罰金分期繳納在執行中,固不生時效問題』,應用在案件上,如何解釋
?例如甲違反票據法判處罰金確定,嗣檢察官允分十期繳納,甲按月繳納
七期後逃匿,經通緝一年後始自行到案,餘款經檢察官再允分六期,惟甲
繳納三期後,復未繳納,則計算時效時,應否將其中七個月及三個月之時
間扣除?本問題之癥結乃『罰金刑於分期繳納中是否即執行中』?『行刑
權行使中時效是否進行』?對此實務見解不甚一致,值此違反票據法即將
取消刑責,受刑人判處罰金刑可延長至二十期繳納之際,時效之計算,關
係檢察官對分期數之評估,亟應有明確統一之見解及作法。
27.
發文日期:075.00.00
要  旨:
某甲因違反票據法乙案,於七十二年七月一日經判處罰金確定移送執行,
於七十三年間經檢察官准予分八期繳納罰金,每月一期,惟繳納三期罰金
後即拒不繳納餘額罰金,嗣經通緝到案發監執行易服勞役二月後再准分五
期繳納罰金,繳納二期後亦不續繳餘額,復經通緝中,則其行刑權時效應
於何時消滅?
28.
發文日期:074.02.00
要  旨:
受刑人某甲因違反票據法被判處罰金確定在案,未依限完納罰金。嗣某甲
死亡,某甲之其他債權人就某甲之所有不動產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地檢處依法向民事執行聲明參與分配,嗣民事執行處通知實行分配
時,罰金之行刑權時效已完成,地檢處可否向民事執行處領取執行罰金之
分配額。
29.
發文日期:073.11.00
要  旨: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案件,經檢察官傳喚或拘提受刑人設法行使刑權而不能
行使者,行刑權時效起算日究以何時為準。
30.
發文日期:071.09.00
要  旨:
某甲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於六十二年三月五日判決確定,因未到案執行,在通緝中,
已逾三年強制工作尚未執行,所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時效,何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