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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79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驗檢七十五年度轄區執行業務研討會(提案一六)
相關法條
要  旨:
新修正之『各級法院檢察處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第九條所指之
『罰金分期繳納在執行中,固不生時效問題』,應用在案件上,如何解釋
?例如甲違反票據法判處罰金確定,嗣檢察官允分十期繳納,甲按月繳納
七期後逃匿,經通緝一年後始自行到案,餘款經檢察官再允分六期,惟甲
繳納三期後,復未繳納,則計算時效時,應否將其中七個月及三個月之時
間扣除?本問題之癥結乃『罰金刑於分期繳納中是否即執行中』?『行刑
權行使中時效是否進行』?對此實務見解不甚一致,值此違反票據法即將
取消刑責,受刑人判處罰金刑可延長至二十期繳納之際,時效之計算,關
係檢察官對分期數之評估,亟應有明確統一之見解及作法。
法律問題:新修正之『各級法院檢察處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第九條所指之
        『罰金分期繳納在執行中,固不生時效問題』,應用在案件上,如何解釋
        ?例如甲違反票據法判處罰金確定,嗣檢察官允分十期繳納,甲按月繳納
        七期後逃匿,經通緝一年後始自行到案,餘款經檢察官再允分六期,惟甲
        繳納三期後,復未繳納,則計算時效時,應否將其中七個月及三個月之時
        間扣除?本問題之癥結乃『罰金刑於分期繳納中是否即執行中』?『行刑
        權行使中時效是否進行』?對此實務見解不甚一致,值此違反票據法即將
        取消刑責,受刑人判處罰金刑可延長至二十期繳納之際,時效之計算,關
        係檢察官對分期數之評估,亟應有明確統一之見解及作法。
討論意見:甲說:應予扣除,蓋其中七個月及三個月既在行刑權行使中,故時效不進
            行。
        乙說:不應扣除,蓋我國時效既採停止制,則除符合法律規定之情形,時
            效可停止進行外,即無不進行之理由。
        丙說:不應扣除,理由與乙說不同。蓋罰金准予分期繳納,乃體恤受刑人
            能力之權宜之計,是罰金僅『已執行』、『未執行』(或部分已執
            行、部分未執行)之別,應無所謂『執行中』之情形,此與自由刑
            以一定之期間拘禁受刑人,故於執行中即不生時效問題之情況相異
            ;本題罰金分期繳納中,時效仍應繼續進行。
        結論:採乙說。
審查意見:併第十七案討論。
座談會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