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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1080327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數罪併罰或合併執行之案件,經撤銷假釋後,其同屬同一或不同屬同
一判決之行刑權時效應如何計算,及部分罪刑於行刑權時效消滅後,其殘
餘刑期應否按原判決宣告刑全部或按執行比例扣減?
案    由:有關數罪併罰或合併執行之案件,經撤銷假釋後,其同屬同一或不同屬同
          一判決之行刑權時效應如何計算,及部分罪刑於行刑權時效消滅後,其殘
          餘刑期應否按原判決宣告刑全部或按執行比例扣減?
說    明:甲說:
           (一)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後,行刑權
                時效期間,仍應依各宣告刑分別自各宣告刑原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執行時各宣告刑中有罹於行刑權時效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為更
                定其刑之裁定,又行刑權之時效之進行,係以刑罰權不行使為前提
                ,故在刑罰執行中,即不復發生行刑權因時效而消滅之問題 (最高
                法院第七十三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二) 依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行刑權時效固應自判決確定起算,
                惟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行刑權係因不行使而消滅。若已行使或行使
                中,即不生時效之問題。故假釋前在監執行之期間及假釋期間,應
                無行刑權時效問題之發生。又計算撤銷假釋後殘餘刑期之行刑權時
                效期間,雖仍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但應將已在監執行及假釋期間
                扣除。從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其行刑權期間,應依原確定判決所
                處之刑期,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依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定其期間
                。如有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並應依同條第二、三項計算其停
                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但應將在監執行之期間及假釋期間按執行
                之比例扣除,方符合立法意旨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
                解釋及最高法院廿七年抗字第四十九號判例之意旨。
           (三) 部分罪刑行刑權時效消滅後,其殘餘刑期應否按原判決宣告刑全部
                或按執行比例扣減?按指揮執行係合併定執行刑之裁定或合併執行
                而行使,因各別犯罪宣告之刑業經裁定或合併為一,指揮執行後,
                已無從區分何時執行者係屬何一犯罪宣告之刑,應解為該裁定或合
                併執行之刑,包含各個犯罪之刑,均已開始執行,因而假釋既按執
                行比例折算,其殘餘刑期亦應由執行之監獄按各罪執行之比例於撤
                銷假釋報告表上註記,如罹於時效消滅,即可按各罪所註記之比例
                予以扣抵。
          乙說:
           (一) 撤銷假釋後,其殘餘刑期之時效,應適用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計算,毋庸扣除在監執行期間及
                假釋期間 (參照法務部七十五年五月五日法 (75) 監字第五三九六
                號函示及研商受刑人李光曜撤銷減刑與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疑義會
                議紀錄結論 (一) 及八十五年四月增訂之刑罰執行手冊第一七四頁
                十三項) 。
           (二) 依上開函、會議紀錄及刑罰手冊等提示,部分罪刑於行刑權時效消
                減後,其殘餘刑期之計算,應依行刑權消滅之罪,按原判決宣告刑
                全部扣減,方符合行刑權時效消滅意旨及保障受刑人之權益。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本署多數採甲說,陳報  高檢署核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五月份法律問題研究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84、85 條 (91.01.3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