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受刑人某甲因違反票據法被判處罰金確定在案,未依限完納罰金。嗣某甲
死亡,某甲之其他債權人就某甲之所有不動產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地檢處依法向民事執行聲明參與分配,嗣民事執行處通知實行分配
時,罰金之行刑權時效已完成,地檢處可否向民事執行處領取執行罰金之
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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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受刑人某甲因違反票據法被判處罰金確定在案,未依限完納罰金。嗣某甲
死亡,某甲之其他債權人就某甲之所有不動產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地檢處依法向民事執行聲明參與分配,嗣民事執行處通知實行分配
時,罰金之行刑權時效已完成,地檢處可否向民事執行處領取執行罰金之
分配額。
討論意見:甲說:受刑人某甲死亡,地檢處檢察官固得就某甲之遺產執行,聲明參與
分配,惟於實行分配時,罰金之行刑權既已罹時效而消滅,檢察官
不得繼續執行罰金之裁判,向民事執行處領取分配額。
乙說:地檢處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顯係就罰金之確定裁判為
執行之行為,並無不行使行刑權之情事,不生行刑權時效已完成之
問題,縱民事執行程序拖延,並非檢察官怠於執行,地檢處仍可向
民事執行處領取分配額。
結論:採乙說。
臺檢察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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