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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55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北地檢(七十四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受刑人某甲因違反票據法被判處罰金確定在案,未依限完納罰金。嗣某甲
死亡,某甲之其他債權人就某甲之所有不動產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地檢處依法向民事執行聲明參與分配,嗣民事執行處通知實行分配
時,罰金之行刑權時效已完成,地檢處可否向民事執行處領取執行罰金之
分配額。
法律問題:受刑人某甲因違反票據法被判處罰金確定在案,未依限完納罰金。嗣某甲
        死亡,某甲之其他債權人就某甲之所有不動產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地檢處依法向民事執行聲明參與分配,嗣民事執行處通知實行分配
        時,罰金之行刑權時效已完成,地檢處可否向民事執行處領取執行罰金之
        分配額。
討論意見:甲說:受刑人某甲死亡,地檢處檢察官固得就某甲之遺產執行,聲明參與
            分配,惟於實行分配時,罰金之行刑權既已罹時效而消滅,檢察官
            不得繼續執行罰金之裁判,向民事執行處領取分配額。
        乙說:地檢處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顯係就罰金之確定裁判為
            執行之行為,並無不行使行刑權之情事,不生行刑權時效已完成之
            問題,縱民事執行程序拖延,並非檢察官怠於執行,地檢處仍可向
            民事執行處領取分配額。
        結論:採乙說。
臺檢察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