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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62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板橋地檢(八十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於76.12.18確定。因於緩
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經法院裁定撤銷緩刑
之宣告。該裁定於78.10.25確定。其行刑權時效是否消滅?
法律問題:某甲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於76.12.18確定。因於緩
     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經法院裁定撤銷緩刑
         之宣告。該裁定於78.10.25確定。其行刑權時效是否消滅?
討論意見:甲說:刑之宣告必待裁判確定後始能執行,行刑權時效期間,應自裁判確
                定之日起算。受緩刑宣告者,其宣告刑暫不執行,自不生行刑權時
                效問題,惟緩刑之宣告經撤銷者,應執行其宣告刑,其行刑權時效
                之期間,自撤銷緩刑之日起算。 (學者周○○﹑楊○○﹑高○○等
                持此見解)。
          乙說:依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行刑權時效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所
                謂裁判應係指原裁判不含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故本件行刑權時效
                已消滅。
         決議:多數贊成甲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