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巡視舍房,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房內人數與房外名牌是否相符。
(二)安全設備有無損壞。
(三)有無企圖脫逃、自殺、暴行或擾亂秩序之行為
(四)有無爭吵、鬥毆、喧嘩等情事。
(五)有無猥褻、紋身、賭博、傳遞紙條、藏匿違禁品、裸露下體之
行為。
(六)衣被及其他常置器具是否安放整齊。
(七)受懲罰者有無悔悟情狀。
(八)有無塗抹、污染舍房或毀損公物之行為。
(九)有無浪費用水或擅用電器之行為。
(十)有無不按規定方位或矇頭睡覺之情事。
(十一)有無將衣物隨意披掛遮擋視線之情事。
(十二)有無違反作息規定之行為。
(十三)空氣是否流通,舍房是否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