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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49
四十九、工場之啟閉,由工場管理員行之,鑰匙交勤務中心或主管長官掌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