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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49
四十九、工場之啟閉,由工場管理員行之,鑰匙交勤務中心或主管長官掌
        管。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49
四十九、工場之啟閉,由工場管理員行之,鑰匙交勤務中心或主管長官掌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