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3
五十三、病舍管理員應將病舍人數之異動狀況記入日記簿中,並應將左列
        事項,詳載於特殊病患日記簿中。
    (一)病人之姓名、年齡、罪名及病名。
    (二)病人之言語、舉動、足供醫師參考者。
    (三)異常狀態。
    (四)病徵變化及醫護人員交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