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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30
一三○、收容人住院時,應隨時注意四週可疑之人、地、事、物,並於交
        班時,清點人數,檢查病房、戒具,將交接情形及收容人之病況
        向主管長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