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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30
一三○、收容人住院時,應隨時注意四週可疑之人、地、事、物,並於交
        班時,清點人數,檢查病房、戒具,將交接情形及收容人之病況
        向主管長官報告。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30
一三○、收容人住院時,應隨時注意四週可疑之人、地、事、物,並於交
        班時,清點人數,檢查病房、戒具,將交接情形及收容人之病況
        向主管長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