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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04
一○四、巡查時,應注意收容人有無脫逃、自殺、暴行等跡象及其他違規
        或災變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