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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04
一○四、巡查時,應注意收容人有無脫逃、自殺、暴行等跡象及其他違規
        或災變等情事。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04
一○四、巡查時,應注意收容人有無脫逃、自殺、暴行等跡象及其他違規
        或災變等情事。